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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建筑从业人员证书电子化试点的复函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在部分地区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从业人员有关证书电子化试点的复函
建办人函〔2018〕257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相关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推动建筑业改革发展,提高政务服务效能,经研究,同意北京市、上海市、重庆市、江苏省、浙江省、陕西省、四川省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从业人员相关证书电子化试点,电子化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电子化试点证书名称详见附件。
请各试点地区做好信息互通共享,对同一试点证书采用统一的电子化证书格式。做好与现有政策的衔接,加强对取得电子化证书人员身份实名信息认证。加强相关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数据管理和备份,确保数据安全可靠。及时做好相关数据的对接、上传,实现证书网上查询和省域互通互认,为下一步全面推行证书电子化工作积累经验。试点中有关情况和问题应及时报告。
附件:电子化试点证书汇总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5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电子化试点证书汇总表
序号 |
单位名称 |
试点电子化证书名称 |
1 |
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 |
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
2 |
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 |
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
3 |
重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 |
1.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2.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 |
4 |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1.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2.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3.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4.二级建筑师注册证书 5.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6.二级结构工程师注册证书 |
5 |
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1.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2.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
6 |
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1.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2.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3.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4.二级建筑师注册证书 5.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6.二级结构工程师注册证书 |
7 |
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
证书电子化,无疑将进一步收紧注册证书挂靠乱象。建筑业从业人员的注册资格管理,将会越来越规范!
不仅如此,双重安全保障可以有效杜绝假证伪证,随着社保逐渐联网、新的“建造师管理规定”正待出台,将证书“李鬼”、“挂靠”斩草除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成为了执业人员和建设行业各大论坛的热议话题,对已执行10年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此次意见稿相对于原先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有很大变动。
一、一级建造师全部由住建部进行审批,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提出初审意见。
二、“执业”章节内容大幅度改动,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管理。
三、去除了“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执业印章”退出历史舞台。
四、注册证书有效期由“3年”增至“5年”。
五、《征求意见稿》要求所有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负责都必须为注册建造师。注册建造师的需求量将进一步增加。
六、注册条件要求。建造师首次注册,《征求意见稿》没有提出“提供社会保险证明原件”的要求,重新申请注册的,《征求意见稿》强调“自申请之日起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原件”的要求。
七、明确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承接项目规模。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其中,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不得由一名建造师兼任。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和规模标准另行制定。
八、明确二级建造师全国执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工程所在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增设或者变相设置跨地区承揽工程项目执业准入条件。
九、继续教育。新设“继续教育”章节,统筹管理全国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
十、注册建造师证书推行电子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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