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鲁班培训-一建培训,二建培训,监理,注册安全工程师等 > 代办业务 > 常见问题 >
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注册相关规定:延续注册
作者:鲁班培训 来源:鲁班培训 浏览: 添加日期:2015-08-06
注册周期 有效期为3年
组织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时间 初始注册期满
延续注册条件:
注册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
所需资料:
(一)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原注册证书;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注:以当地相关部门所需资料为准。
受理程序: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有关部门在收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