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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住建局:联合体一方不进行施工并收费的
来源:福州市住建局
福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联合体投标有关事宜的通知》。再次强调:
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不进行施工,也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并且向联合体其他方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的,根据《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第八条的规定应视为联合体一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联合体其他方,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予以行政处罚,并根据《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第十四条的规定,纳入建筑市场“黑名单”管理。
住建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对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进行明确定义。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转包,但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
(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
(二)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四)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五)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专业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六)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七)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八)专业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承包单位的;
(九)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单位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两个以上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不进行施工也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并且向联合体其他方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的,视为联合体一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联合体其他方。
第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
(一)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二)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至(九)项规定的情形,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的。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
(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
(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
(三)依法应当招标未招标或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的;
(四)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五)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原文如下:
各县(市)区建设局、高新区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促进市外优质建筑业企业与我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合作交流,充分用好我市建筑业培育政策,促进我市建筑业企业在合作中提升工程项目管理能力,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同时压实联合体各方成员工作责任,规范招投标活动,减少联合体投标人中标后成员间的标后纠纷,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好扶持政策,促进行业发展。我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引导我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充分用好我市联合体投标扶持政策,在项目管理、施工技术等方面,与大型建筑业企业加强合作交流,提升企业项目管理和施工技术水平,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同时,我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要充分发挥龙头带动作用,以联合体形式,带动本地成长型建筑业企业发展。
二、规范协议签订,明确工作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三、纳入重点监督,查处违法行为。我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以联合体形式承包的施工项目加强监督检查,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不进行施工,也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并且向联合体其他方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的,根据《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第八条的规定应视为联合体一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联合体其他方,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予以行政处罚,并根据《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第十四条的规定,纳入建筑市场“黑名单”管理。
专此通知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2023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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