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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企业资质、业绩、人员互认!
来源:湖北省住建厅
9月27日,湖北省住建厅 省交通运输厅 省水利厅 通信管理局发布关于拓宽建筑业企业市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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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房屋建筑或市政公用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依企业申请直接核准公路工程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的贰级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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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公路工程或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依企业申请直接核准建筑、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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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完成的公路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业绩互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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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完成本专业相应等级标准的业绩,且符合相应人员(企业建造师达到申请资质最低标准)、装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企业申请核准相应等级的公路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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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建厅重点培育企业,年建筑业产值超过50亿元,合法完成房建、市政总承包业绩,且符合相应人员(企业建造师达到申请资质最低标准)、装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企业申请直接核准贰级的公路、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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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建、交通、通信部门核发的相应安管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以及施工员、质检员、材料员、资料员证书,在进行住建、交通领域工程招投标、建设工程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时,相关企业无需提供证件原件,直接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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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级(含)以上施工总承包企业因自身发展需要在湖北省内设立全资子公司的,经子公司当地的人民政府书面推荐,可以直接申请较母公司现有资质低一等级的相应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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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公路、水利水电、通信资质的,可以直接申请相应贰级施工总承包资质,审批机关仅审查资产、设备、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是否满足现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相应要求。
文件原文: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局、水利和湖泊(水务)局、交通运输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以控制成本为核心优化营商环境”精神,推进解决“下基层、察民情、解民忧、暖民心”实践活动企业诉求,打通行业壁垒,拓宽企业市场,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经研究,决定对我省建筑业企业实施以下支持政策:
一、支持龙头企业发展。按照《关于印发<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市〔2010〕210 号)》规定,满足条件的我省特级资质企业依法跨专业承揽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具有房屋建筑或市政公用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依企业申请直接核准公路工程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的贰级资质;具有公路工程或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依企业申请直接核准建筑、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
二、实行企业业绩互认。打通施工技术、管理模式相似的建筑业企业资质限制。企业完成的公路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业绩互认,公路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完成本专业相应等级标准的业绩,且符合相应人员(企业建造师达到申请资质最低标准)、装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企业申请核准相应等级的公路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三、开展企业资质互认。省住建厅重点培育企业,年建筑业产值超过50亿元,合法完成房建、市政总承包业绩,且符合相应人员(企业建造师达到申请资质最低标准)、装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企业申请直接核准贰级的公路、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省交通运输厅、水利厅重点培育企业,年建筑业产值超过20亿元,合法完成了相应公路、水利水电总承包工程,且符合相应人员、装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企业申请直接核准相同等级的房屋建筑、市政资质。省通信管理局重点培育企业,完成了相应等级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业绩,且符合相应人员、安全生产条件的,直接核准电子与智能化相应等级资质。
四、推进技术人员互认。省住建、交通、通信部门核发的相应安管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以及施工员、质检员、材料员、资料员证书,经在相应官方网站上查询属实的,审批机关在核发和延续涉及交通、通信建筑业资质企业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在进行住建、交通领域工程招投标、建设工程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时,相关企业无需提供证件原件,直接予以认定。
五、支持企业子公司落户。壹级(含)以上施工总承包企业因自身发展需要在湖北省内设立全资子公司的,经子公司当地的人民政府书面推荐,可以直接申请较母公司现有资质低一等级的相应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涉及公路、水利水电、通信资质的,可以直接申请相应贰级施工总承包资质,审批机关仅审查资产、设备、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是否满足现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相应要求。
六、培育基础设施领域施工能力。各级住建、交通、水利主管部门要结合地区建筑业发展形势,大力培育一批从事公路、铁路、港航、水利、市政等基础设施项目领域的中小微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作业企业,提高我省建筑市场施工配套能力。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湖北省水利厅湖北省通信管理局
2022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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