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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3月11日起全面排查施工机械

来源:东莞市住建局

近日,东莞市住建局发布了关于印发《东莞市建筑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油直供实施方案。明确:

实施对象:

  1. 该方案中的建筑工地是指全市范围内所有纳入监管的建筑工地(包括房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污水治理设施建设工程、城市轨道建设工程、园林绿化工程、道路交通工程、港口水运工程、燃气管道工程、电力工程、水务工程等)。
  2. 非道路移动机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开槽机、桩工机械、叉车、起重机、装卸搬运机械等。
  3. 直供油品仅限于国六及以上标准的柴油。

相关要求:

  1. 各建筑工地施工总承包单位在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前应选取合法供油企业,签订用油直供合同或协议,做好油品购进验收登记台账记录,安排专人旁站监督机械加油过程,记录机械用油情况,确保机械使用正规油企直供的油品。

  2. 为便于对不合格油品的溯源调查,建议施工企业只选取一家供油企业(油站)采购油品

  1. 对于需要在施工现场(含办公区、作业区、生活区)存储油品的,储存区域应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关于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要求,且每个储存点的最大储油量不得大于5吨不具备储油安全条件的,一律不予在现场储存油品

实施步骤:

宣传动员阶段:

    即日起至2022年3月10日。

集中排查阶段:

  1. 2022年3月11日起,全市范围内建筑工地在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与合法供油企业签订用油直供合同或协议,使用直供油品。

  2. 2022年4月1日前,各镇街(园区)有关部门要完成一次全面排查对未按要求实施油品直供的企业要责令停止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限期完成整改,确保油品直供全覆盖。

常态化监管阶段

  1. 2022年4月1日起,各镇街(园区)工地监管部门要将油品直供落实情况纳入日常监管工作,发现未按要求签订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油直供合同(协议)或签订后未实施的,应责令相关单位暂停使用场内机械,督促相关单位限期完成整改

  2. 工地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采购直供油数量与现场实际使用量明显不符的,应收集相关台账记录告知发展改革部门进一步核实购销数量是否相等,并联合生态环境部门进行排放及油品抽查,依法查处尾气超标排放。

附原文:

图片

关于印发《东莞市建筑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油直供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东建质安【2022】2号)

各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省、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关部署,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试行建筑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油直供,助力我市空气质量持续提升。现将《东莞市建筑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油直供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印发《东莞市建筑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油直供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pdf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东莞市水务局

2022年2月24日

东莞市建筑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油直供实施方案(试行)

根据省、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部署,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油管理,督促工程参建单位使用合格油品,切实推进我市空气质量持续提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建筑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油直供体系,构建起源头可控、运行有序的用油供应网络和科学有效的用油长效监管机制,促使我市建筑工地施工单位用油合法规范、生态环境责任意识普遍增强,在全市范围内实现建筑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油直供,禁止“黑油”进工地。

二、实施对象

该方案中的建筑工地是指全市范围内所有纳入监管的建筑工地(包括房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污水治理设施建设工程、城市轨道建设工程、园林绿化工程、道路交通工程、港口水运工程、燃气管道工程、电力工程、水务工程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开槽机、桩工机械、叉车、起重机、装卸搬运机械等。直供油品仅限于国六及以上标准的柴油。

三、工作内容

(一)建立安全高效的用油供应体系。全市各油品经营企业对旗下加油站出售的油品质量负责,做好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油服务保障工作,与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机械用油直供合同或协议(内容由双方协定,但必须明确用油工地的工程名称),建立完善、可追踪的销售台账(见附件1),并针对建筑工地的实际情况与施工单位商定供油方式,制定供油方案,满足工地正常作业的需求。

(二)建立工地用油质量保障体系。各建筑工地施工总承包单位在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前应选取合法供油企业,签订用油直供合同或协议,做好油品购进验收登记台账记录(附件2),安排专人旁站监督机械加油过程,记录机械用油情况(附件3),确保机械使用正规油企直供的油品。为便于对不合格油品的溯源调查,建议施工企业只选取一家供油企业(油站)采购油品。施工总承包单位与供油企业签订供油合同或协议前应向供油企业提供施工合同协议部分的复印件,便于供油企业知悉直供油品用于建筑工地并做好销售台账记录。

(三)建立工地用油安全保障体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工地现场用油安全负责,应根据工地实际情况制定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油管理方案,与供油企业协商确定供油方式。对于需要在施工现场(含办公区、作业区、生活区)存储油品的,储存区域应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关于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要求,且每个储存点的最大储油量不得大于5吨。不具备储油安全条件的,一律不予在现场储存油品。

四、部门职责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督促全市各成品油经营企业做好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油服务保障工作,建立可追踪的销售台账

(二)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建筑工地内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排放及油品抽查,依法查处尾气超标排放,发现使用不合格油品的,将油品超标有关线索及时通报有关部门溯源追查。

(三)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直供油企业油品质量监督管理,对销售质量不合格油品的直供企业进行依法查处。

(四)公安部门负责对直供油品运输车辆在限行时间通过限行区域提供必要的帮助,保障直供油品运输车辆可达工地。

(五)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油品运输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监督指导相关企业油品运输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六)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水务、供电等工地监管部门负责督促受监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在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前与供油企业签订用油直供合同或协议;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制定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油方案,落实工地用油、储油安全保障措施,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按要求填写《非道路移动机械油品购进记录》和《用油情况汇总表》,发现机械用油明显异常的,应收集相关资料抄报生态环境部门,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工地内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及油品抽查工作。

五、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即日起至2022年3月10日,各镇街(园区)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宣传动员工作,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工作微信群、现场告知等方式广泛宣传油品直供方案,动员各施工企业按要求建立工地用油保障体系,自主选取供油企业并签订油品直供合同或协议,使用正规渠道购进的油品,禁止非法油品流入工地。

(二)集中排查阶段。2022年3月11日起,全市范围内建筑工地在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与合法供油企业签订用油直供合同或协议,使用直供油品。2022年4月1日前,各镇街(园区)有关部门要完成一次全面排查对未按要求实施油品直供的企业要责令停止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限期完成整改,确保油品直供全覆盖。

(三)常态化监管阶段。2022年4月1日起,各镇街(园区)工地监管部门要将油品直供落实情况纳入日常监管工作,日常监督检查中加强督促指导建筑工地施工总承包单位按要求实施油品直供,检查工地油品购进量与使用量的相符性,发现未按要求签订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油直供合同(协议)或签订后未实施的,应责令相关单位暂停使用场内机械,督促相关单位限期完成整改;工地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采购直供油数量与现场实际使用量明显不符的,应收集相关台账记录告知发展改革部门进一步核实购销数量是否相等,并联合生态环境部门进行排放及油品抽查,依法查处尾气超标排放,发现使用不合格油品的,由生态环境部门将油品超标有关线索及时通报有关部门溯源追查,形成监管合力,共同打击违法违规用油行为。

六、工作要求

全市建筑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油直供工作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统筹协调市各有关部门深入推进,各镇街(园区)人民政府统筹协调辖区内有关部门,督促指导供油企业、工地施工单位落实相关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园区)有关部门要提高站位、统一思想,充分认识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油直供对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重要意义,综合运用法律、技术、行政等手段,全面推动全市建筑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油直供工作。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镇街(园区)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建筑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油直供政策规定,充分利用电视、网站、微信等全媒体平台宣传有关要求及经验做法,引导工程责任单位积极支持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油直供工作。

(三)强化监督执法。各镇街(园区)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非道路移动机械油品监督管理机制,加强行政管理和执法查处工作,坚持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严厉打击从非法渠道购进、使用质量不合格油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附件:

1.非道路移动机械油品销售台账

2.非道路移动机械油品购进记录

3.用油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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