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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通报8起典型案例,多人被抓获!
来源:河北新闻网
据河北新闻网消息,河北省石家庄市近日通报8起典型案例。
今年是石家庄市实现经济总量过万亿,实现弯道超车的支撑之年、关键之年。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坚决打好营商环境突出问题整治、房地产领域违规违纪违法现象整治、涉众非法集资处置“三场硬仗”的决策部署,全市政法机关闻令而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查办了一批涉“三场硬仗”违法犯罪行为,清除了一批阻碍省会高质量发展的“拦路虎”“绊脚石”。为有效震慑违法犯罪,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环境,现将近期办理的8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周某某涉恶团伙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案
以周某某为首的涉恶团伙,在石家庄市藁城区为攫取非法利益,长期串联纠集,以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非法讨债、阻扰施工、插手厂房拆迁和砂石料运送等,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强迫交易、非法拘禁违法犯罪行为,该涉恶团伙的活动严重影响了当地企业和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损害了营商环境。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现已成功打掉该涉恶团伙,成员周某某、胡某某等6人全部被抓获,破获刑事案件4起。目前案件正在新华区人民法院审理中。
二、梁某某涉恶团伙敲诈勒索案
2019年至2021年,梁某某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在赵县、灵寿县、平山县、赞皇县等地冒充记者,以歪曲扩大方式拍摄赵县某资源公司、赵县某建材公司等多家企业污染情况,再以“网上报道”相威胁,对相关企业进行敲诈勒索,非法获利数万元,严重侵害了企业利益,对当地正常生产经营秩序造成恶劣影响。赵县公安局现已成功打掉了以梁某某为头目,刘某某、程某某为骨干成员的涉恶团伙,破获刑事案件4起。目前案件已移送赵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三、方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2021年1月以来,方某某在未经小米科技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购进假冒“小米”品牌的充电器及配件,利用淘宝网店以官方正品名义进行销售。案发后,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在方某某家中搜查出一批“小米”充电器,经鉴定均为假冒产品。经查,2021年1月至5月,方某某累计非法销售金额达31万余元,严重侵害了企业知识产权、欺诈了消费者,扰乱了市场秩序。2022年1月,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方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四、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2015年8月至2021年3月,唐某在担任石家庄市某重点乳业公司信息技术部部长、总监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在公司信息化建设项目中先后收受、索取项目中标公司给予的好处费共计190万余元,唐某的行为侵犯了公司、企业管理秩序,损害了其所在企业的合法权益。2021年12月,鹿泉区人民检察院以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向鹿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五、河北泽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法经营案
2013年,河北泽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石家庄中山日化有限公司在裕华区合作开发“领航国际”(钰宸华府)项目,在未取得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河北泽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规开发、建设,并以“职工内部认购”等手段违规销售项目房产,共计售房381套,收取购房款1.63亿元,期间虽多次受到行政监管部门处罚但仍拒不改正。目前该项目已“烂尾”,当地政府正在积极协调有关接盘事宜。2021年10月,裕华区人民检察院以该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向裕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六、石家庄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某某等骗取贷款、职务侵占、合同诈骗案
2013年至2018年,石家庄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套取银行贷款,由刘某某(股东)等人多次利用伪造的商品房买卖备案合同、销售合同,以代购房户支付首付及月供的方式获得银行授信,先后从金融机构骗取贷款总计1.34亿元。2012年至2018年,刘某某利用实际管控人的身份及职务便利,在未经股东会决议和其他股东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该公司资金1696万余元转至其他公司开发建设的项目,至今未返还。2013年至2018年,刘某某为套取现金,通过将未经规划建设的房屋进行出售或将部分已经出售的房屋再次出售的方式骗取购房者购房款,涉案金额2206万余元。案发后,当地政府已组织相关单位进驻协调解决问题。2022年1月,赞皇县人民检察院以石家庄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骗取贷款罪,以刘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职务侵占罪、合同诈骗罪向赞皇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七、河北君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法经营案
2010年,石家庄市农机安全检测站与河北君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新华区合作建设石家庄市农机检测线工程。河北君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农机检测线工程开发建设成“美景天地”住宅项目,违法施工建设4栋住宅楼并对外销售,期间虽多次受到行政监管部门处罚但仍拒不改正,共计售房189套,收取购房款6000万余元。该公司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严重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秩序。2022年2月,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以涉嫌非法经营罪依法对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某某和销售负责人马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案件正在侦办中。
八、移联网信集团有限公司、徐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5年至2018年,移联网信集团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在徐某某的控制下,依托其链接厂家、县级代理商及加盟商之间的电商平台,先后推出掌上便利店、进销存、创业商城3个APP。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向社会公开宣传,在全国范围内通过发展代理商、加盟店、会员等形式,吸引不特定投资群众注册成为会员,以每日签到可获高额返利的奖励政策诱使会员预存资金,进行非法集资活动,截至2018年5月,该公司非法集资金额共计23亿余元。另外,2018年3月至4月,移联网信集团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在徐某某控制下,以刷流水返利的方式非法集资,集资金额共计35亿余元。经审理,长安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单位移联网信集团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万元;被告人徐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2021年12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特此通报。
中共石家庄市委政法委员会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
石家庄市公安局
2022年2月23日
近些年,国家和地方政府为解决拖欠出台了一系列利好政策。社会上却有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这些条款,成为违法犯罪的筹码,“劳务碰瓷”还有哪些手段?一起来看下面的案例。
2020年1月,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涉案人数多达十九人的恶势力团伙敲诈勒索案件作出宣判,本案是本市首起农民工非法讨薪涉恶案件。十九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至七年不等。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某等人于2018年6月至2018年9月间,在廊坊市固安县、保定市竞秀区、张家口市下花园区,先期以工程量结算的方式承揽工程,且工期、质量达不到转包方要求;后期单方面提出按日工资结算工程款,并虚报工人工时。
为实现非法获利的目的,赵某某等人伙同被告人蒋某某等十九人,利用不能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国家政策,通过围堵被害人项目部、售楼处以及聚众到政府上访等方式,对被害人实施敲诈勒索,逼迫被害人按照赵某某提出的以日工资结算的方式结算工程款,共同敲诈勒索被害人人民币多达数十万元。区法院认定,被告人蒋某某等人与赵某某等人经常纠结在一起,形成了数十人的恶势力犯罪团伙,为谋取非法利益,实施犯罪行为,敲诈勒索涉及金额巨大,属于恶势力成员犯罪。
最终区法院判决,赵某某等十九人因敲诈勒索罪依法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至七年不等,并处罚金。
2019年8月,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孙晋勇等27人“劳务碰瓷”一案二审公开宣判,这一流窜多省区以“劳务碰瓷”为手段敲诈勒索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分别被判处2年6个月至15年不等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10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孙晋勇等27人在陕西省、山西省、宁夏彭阳县等地的煤矿企业生产工地,以务工为名与煤矿的外包企业项目部签订合同或以口头约定后开始“上班”,“上班”不久便消极怠工、滋生事端,故意让用工企业辞退或借故离开,然后自定标准向用工企业索要“工资”、“误工费”、“车费”等费用。
被拒绝后又以“农民工”讨薪为由,采取聚众到煤矿企业及其管理部门、政府信访部门上访或者以上访相威胁的手段实施敲诈,先后作案19起,涉案总金额214万余元。
原审法院判处孙晋勇等27人犯敲诈勒索罪,分别被判处2年6个月至15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责令追缴违法所得214万余元发还被害人。一审宣判后,孙晋勇等24人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遂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外,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也曾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马某等41人涉嫌敲诈勒索一案,该案系针对河北、天津等多省市建筑工地实施敲诈勒索的系列跨区域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之一。
公诉机关指控,马某等41名被告人为该系列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共参与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活动22次,涉案金额19.6万元,严重扰乱了建筑企业的生产秩序,侵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权益,破坏了社会和谐稳定,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7年至2018年间,何某、马某、马某忠、罗某某、王某等人(上述人员均已判刑)等人聚集在河北省廊坊市廊坊站北广场及附近旅店、餐馆等处,网罗少数民族、汉族无业人员,以建筑工地为目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到河北、天津等省市建筑工地,假意应聘用工,故意隐瞒少数民族身份,到工地后即提出开设专用食堂等要求,迫使建筑企业拒绝用工。
后以需要补偿误工费、路费、餐费等为由,采取纠缠、哄闹、滞留工地等手段,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活动,形成了以何某、马某、马某忠、罗某某、王某等人为首的多个恶势力犯罪集团。
据了解,宝坻法院依法对该系列案件各犯罪集团中的部分首要分子、骨干成员及参与人员依法作出判决,对何某等115名涉案人员分别判处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没收作案工具。
1、不随意招收不熟悉的马路工。加强三级安全教育,签订安全用工协议。与民工签订合同,无论困难多大都得签,一旦民工恶意讨薪闹事,拿出合同按合同付款。
2、规范项目部现场劳务管理,做好签到表、考勤单、身份证明、收付款凭证等文件管理。
3、工头带头闹事,施工方可直接发工资给民工,做好合同、签到表,工资表,收款凭证。施工方不欠民工钱,工头即使想闹事也闹不起来。
4、工头从其他地方找民工来闹事,这个只要查他们的身份证和合同是否是你所在项目的便知。有合同的按合同,无合同的恶意讨薪,法律上不予支持。
5、发生碰瓷现象时,及时收集证据,避开在当事人熟悉的区域处理问题。
遇到这些情况赶紧报警!!!
2019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依法惩处采用“软暴力”实施的犯罪。
根据意见,“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
“软暴力”违法犯罪手段通常的表现形式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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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跟踪贴靠、扬言传播疾病、揭发隐私、恶意举报、诬告陷害、破坏、霸占财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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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坏生活设施、设置生活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门阻工,以及通过驱赶从业人员、派驻人员据守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厂房、办公区、经营场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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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社会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摆场架势示威、聚众哄闹滋扰、拦路闹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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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符合意见规定的“软暴力”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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