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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全面取消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来源: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12月10日,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发布通知,明确山东将取消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事项。

 

10月20日,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公布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审批服务事项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  。《通知》 明确40项法定审批服务事项,8项合并法定审批服务事项,7项转变管理方式审批服务事项,依法取消1项。“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作为依法取消项,于2021年底前依法取消

1法定审批服务事项(40项)

主要包括: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节能审查,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取水许可审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活动审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审批,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水运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水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水利工程开工报告备案,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港口岸线使用审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建设项目安全评价。

2合并法定审批服务事项(8项)


  • 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2项合并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将“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2项合并为“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将“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3项合并为“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将“规划条件核实”“建设用地检查核验”2项合并为“用地规划核验”。

    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4项合并为“房屋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含人防、档案、消防)”。

    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核)”“工程建设使用草原审核”2项合并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草原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核)”。

    将“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因工程建设项目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将“供水报装”“排水报装”“供电报装”“燃气报装”“热力报装”“广播电视报装”“通信报装”7项合并为“市政公用联合报装”。

3转变管理方式审批服务事项(7项)


  • 全面实施电子招标投标,“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最高投标限价)、澄清或修改文件”“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通过招标投标交易、服务系统及时共享至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管平台。

    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联合图审,含消防、人防、技防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分别作为“施工许可证核发”“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的办理环节,纳入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实行服务承诺制。

    “海域使用权审核”“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审核”“移民安置规划审核”改为由政府在策划生成阶段办理。

以上事项不再列入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审批服务事项清单。

4依法取消1项


  • 2021年底前,依法取消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附原文:

图片

关于公布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审批服务事项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

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专项小组各成员单位,省民族宗教委、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应急厅、省广电局、省海洋局、省国家安全厅、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各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要求,现将《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审批服务事项清单(2021年版)》公布如下,并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所称工程建设项目,主要是指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审批服务事项清单覆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包括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的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

二、主要内容

(一)法定审批服务事项(40项)。主要包括: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节能审查,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取水许可审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活动审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审批,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水运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水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水利工程开工报告备案,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港口岸线使用审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建设项目安全评价。

(二)合并法定审批服务事项(8项)。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2项合并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将“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2项合并为“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将“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3项合并为“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将“规划条件核实”“建设用地检查核验”2项合并为“用地规划核验”。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4项合并为“房屋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含人防、档案、消防)”。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核)”“工程建设使用草原审核”2项合并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草原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核)”。将“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因工程建设项目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将“供水报装”“排水报装”“供电报装”“燃气报装”“热力报装”“广播电视报装”“通信报装”7项合并为“市政公用联合报装”。

(三)转变管理方式审批服务事项(7项)。全面实施电子招标投标,“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最高投标限价)、澄清或修改文件”“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通过招标投标交易、服务系统及时共享至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管平台。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联合图审,含消防、人防、技防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分别作为“施工许可证核发”“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的办理环节,纳入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实行服务承诺制。“海域使用权审核”“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审核”“移民安置规划审核”改为由政府在策划生成阶段办理。以上事项不再列入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审批服务事项清单。

(四)依法取消1项。2021年底前,依法取消“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三、工作要求

(一)及时制定公布城市清单。各设区市要对照省级清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并公布城市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审批服务事项清单,于11月底前报省专项小组办公室备案。城市审批服务事项清单超出省级清单范围的,要说明理由。各级审批服务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立改废”情况及时调整并公布。各设区市、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省政府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要求,及时调整相应政务服务事项名称,推动全省各级各部门事项名称、设定依据等基本要素统一。

(二)加强部门协作和审管衔接。对于跨部门、跨层级事项,各设区市要明确牵头部门,编制协作规程,理顺审批流程,切实提升审批服务效率和市场主体办事便利度。各设区市要按照省政府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有关要求,逐个事项理顺职责分工,明确职责边界,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行业监管及相关执法机构之间的协调联动,优化审管信息双向反馈机制,确保审批监管有效衔接。

(三)加强全过程审批管理。各设区市要将清单事项全部纳入工程审批系统和工程建设项目综合服务窗口管理,加强对事项受理、办理(包括审批部门组织、委托或购买服务的技术审查、专家评审、会议审查、征求意见、现场核验、公示公告等特殊程序)、办结等各环节的监管,杜绝“体外循环”。要规范城市审批服务事项与国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标准事项的对应,加强数据实时共享,不断提升工程审批系统运行管理质量。

附件:

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审批服务事项清单(2021年版)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适用范围

对应政务服务事项

1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2016年12月发布)第三条

企业投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非企业组织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2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2016年12月发布)第三条

企业投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非企业组织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3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2019年5月发布)第九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审批

4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2019年5月发布)第九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5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2021年7月修改)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 一、合并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

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同时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建设项目或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6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

《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 二、合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用地批准

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以划拨、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7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524号,2017年10月修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二、清理规范的内容(二)整合24项为8项

《山东省人民防空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32号,2020年3月实施)第九条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突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21〕6号)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配套措施 6.合并规划类审批事项

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项目包括“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工程选址,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新型农村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标明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的地形图、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项目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等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

4.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

5.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

6.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7.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8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2020年4月发布)第十五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9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2021年3月修改)第三条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突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21〕6号)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配套措施 7.合并施工许可关联手续

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2.人防工程(防空地下室)质量监督手续;

3.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4.安全措施备案。

10

用地规划核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二十)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落实方案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19〕107号)(四)

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项目。

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工程建设项目。

1.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2.建设用地检查核验。

11

房屋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含人防、档案、消防)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18号)第三十八条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1号,2001年7月修改)第八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2019年3月修改)第九条、第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4月修改)第四十九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2020年4月发布)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突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21〕6号)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配套措施 8.合并验收备案手续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1.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2.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3.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

4.建设工程档案验收;

5.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验收;

6.人防工程(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

1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2017年7月修改)第九条、第十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境影响登记表);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境影响报告表);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

13

节能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2016年11月发布)第三条

除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节能审查

14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20号,2011年1月修改)第十四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15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496号,2017年3月修改)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2018年3月修改)第十一条

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原水工程规划统一书审核);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原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工程建设影响水文测站审批。

1.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2.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3.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4.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

5.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

16

取水许可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第四十八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2017年3月修改)第二条

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建设项目。

1.取水许可申请(水资源论证阶段);

2.取水许可申请(验收阶段);3.取水许可变更;

4.取水许可延续;

5.取水许可证注销。

17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2018年3月修改)第三十四条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建设项目。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审批

18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152号,1994年3月发布)第三十五条

建设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矿产资源)审批

19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1.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建设其他工程,或者涉及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建设项目(原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2.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原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3.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原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许可);4.经考古调查、勘探,在工程建设范围内有地下文物遗存的(原配合建设工程进行考古发掘的许可)。

1.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

2.考古调查勘探许可。

20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修改)第108项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2002年7月发布)第六条

超出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体型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有关规范、规程规定应进行抗震专项审查的高层建筑工程。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21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2019年5月发布)第九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1999年4月通过,2020年7月修改)第三十六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

1.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2.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批。

22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修改)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23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1.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2.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3.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4.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24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五十九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修改)第66项

《山东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条例》(2011年11月发布)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

重要国家机关、军事设施、国防军工单位和其他重要涉密单位周边安全控制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部分地方法规规章中明确的国际机场、出入境口岸、火车站、重要邮(快)件处理场所、电信枢纽场所,以及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投资、居住、使用的宾馆、旅馆、酒店和写字楼等建设项目。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

25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四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2019年3月修改)第八条

《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1999年10月通过,2010年9月修改)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2017年9月通过,2020年修改)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省、自治区、直辖市认为对本行政区域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

26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一条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2016年3月修改)第十七条

在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27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2017年10月修改)第二十三条

《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权限范围内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

28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2017年10月修改)第二十三条

《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权限范围内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

29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2019年3月修改)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3月修改)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

《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2020年3月修改)第三十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2013年10月2日发布)第四十三条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突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21〕6号)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配套措施 9.合并市政设施类审批事项

(一)工程建设涉及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二)工程建设涉及占用城市绿地、砍伐或迁移树木的项目。

(三)因工程建设需要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拆除、移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

1.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2.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3.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30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备案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2013年10月2日发布)第十五条

城镇排水管道、污水处理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备案

31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6年2月修改)第十一条

用于城镇燃气储存、输配和应用的场站、管网、用房设施、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等燃气设施的建设工程。

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32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草原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2018年3月修改)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7月发布)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58号,2014年4月修改)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突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21〕6号)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配套措施 5.合并用地(海)核准类审批事项

(一)使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和其他林地的;使用重点国有林区林地的;(二)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三)使用草原的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草原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核)

33

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活动审批

《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2016年2月修改)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17年5月发布)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除下列禁止活动以外的建设项目: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修建存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

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核发

34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09月修改)第170项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28项

工程建设项目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35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第1号,2019年11月修改)第三条、第四条

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包括跨越、穿越航道的桥梁、隧道、管道、渡槽、缆线等建筑物、构筑物;通航河流上的永久性拦河闸坝;航道保护范围内的临河、临湖、临海建筑物、构筑物,包括码头、取(排)水口、栈桥、护岸、船台、滑道、船坞、圈围工程等项目。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36

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修改)第三十三条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新建建筑物。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37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审批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10月修改)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2017年10月修改)第三十三条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第14号,2011年11月修改)第十八条

公路(包括各行政等级和技术等级公路)建设项目。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审批

38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五条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第14号,2011年11月修改)第二十四条

公路(包括各行政等级和技术等级公路)建设项目。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39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三条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第14号,2011年11月修改)第四十一条

公路(包括各行政等级和技术等级公路)建设项目。

公路、水运工程竣工验收

40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9月修改)第172项

水利基建项目。

1.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2.水利基建项目重大设计变更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41

水利工程开工报告备案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2017年12月修改)第八条

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或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执行。利用外资项目的建设程序,同时还应执行有关外资项目管理的规定。

水利工程开工备案

42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2017年12月修改)第三条、第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2017年12月修改)第十条

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者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1、2、3级堤防工程)。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水利基本建设项目验收;

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水土保持工程建设项目验收。

43

水运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10月修改)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2017年10月修改)第三十三条

水运工程。

水运建设项目设计审批

44

水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九条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2号,2019 年 11 月修改)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十三条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3号,2018年11月修改)第九条、第十条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9年第44号,2019年12月发布)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政府投资的港口工程项目、航道建设工程项目。

公路、水运工程竣工验收

45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三条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2年第6号,2018年5月修改)第二条

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码头等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项目。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

46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2003年11月发布)第二十一条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47

建设项目安全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2015年4月修改)第七条、第九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安全评价

48

市政公用联合报装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2019年3月修改)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2016年2月修改)第三十一条

《城镇供水服务》(GB/T32063)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GB/T34173)

《燃气服务导则》(GB/T28885)

《城镇供热服务》(GB/T33833)

《有线电视网络工程施工与验收标准》(GB/T51265-2018)

《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GB50846-2012)

《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827-2012)

有新增市政公用需求的建设项目。

1.供水报装;

2.排水报装;

3.供电报装;

4.燃气报装;

5.热力报装;

6.广播电视报装;

7.通信报装。

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

2021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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