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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新规》出台,事中和事后监管必将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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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新近出台了《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出台,建筑企业各届人士高度关注和一片称好,《规定》总体分为三方面主要内容:

1)企业:只需报送信息即可享受“本地”待遇;

2)地方主管部门:严禁九种行为;

3)监管:重点由事前转为事中事后。

关于第1方面、第2方面大家已关注并讨论较多了,今天我们着重谈一谈政府对建筑市场的监管。

一、政府正在逐步加大对建筑市场事中事后的监管

以往建筑行业市场监管,更多体现在企业资质申请审批、建造师注册审批等事前的监管,而项目建设过程中监管较少。新规提出对项目班子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并作为建筑企业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重要依据。

二、《规定》关于项目班子人员等市场监管内容的具体描述

《规定》第九条要求:各省级住建主管部门统一公布中标企业(包括通过直接发包方式确定的承包企业)项目班子人员信息,并将中标信息和现场执法检查相结合,依法查处建筑企业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

《规定》第十条要求: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报送企业基本信息时弄虚作假的建筑企业,将被列入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黑名单,市场禁入等措施,同时上报住建部,并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公布。

《规定》第十一条要求:各省相互联动,工程所在地和企业所在地相关部门相互配合联系,形成联动监管,严厉打击建筑企业在跨省承揽业务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企业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8月4日颁布的《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对企业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都做了详细说明。因为法规课本上有非常明确的说明,大家如果不懂可以去看下,这里不再详细说明,只说下基本概念;

(一)违法发包

违法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或者肢解发包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二)转包

转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三)违法分包

违法分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施工合同关于工程分包的约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四)挂靠

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前款所称承揽工程,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

四、企业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定

住建部颁布的《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对企业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做了详细规定。

(一)对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其改正,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责令其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二)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三)对认定有挂靠行为的施工单位或个人,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对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取缔,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其他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按照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予以处罚。

(四)对认定有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依据《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五)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六)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责令其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从以上几点可以看出,住建部工作重心由“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淡化前置管理,重视事中和事后监管”,“宽进严管”。事中和事后监管必将进一步加强,各位建筑企业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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