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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资格变化对行业的影响

        近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允许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资格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建市监函〔2014〕151号)(以下简称为151号文)的通知。通知主要针对现在建筑市场注册监理工程师总量不足的问题,提出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满足一定条件就可以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就此,笔者针对151号文实施后对监理行业中企业以及个人的影响进行简要分析。供业内参考。
        1、151号文的内容概要151号文是今年11月份初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建设咨询监理处起草行文的。根据本文叙述其目的“为进一步加强工程监理队伍建设,解决注册监理工程师总量不足的问题,满足市场需求”。该文现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其核心内容基本如下。
      (1)以下人员可直接申请注册注册监理工程师: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或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除外)或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2)以上人员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①具有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②具有8年以上工程设计或工程管理实践经验;③担任过两个以上项目(或专业)设计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④一级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完成8学时监理业务培训,一级建造师完成4学时监理业务培训;⑤无执业行为不良记录。 
        该文自征求意见之后,在监理行业内及建筑领域其他行业引起了不小的争论。有赞成此举的,也有认为此举有许多不妥之处。笔者现站在行业内及业主的角度,对151号文造成的影响进行简要分析。
        2、注册资格变化对个人的影响 151号文主要针对注册监理工程师个人执业资格的认定,自然直接影响的也是针在监理行业中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执业个体。在此之前,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除在上世纪90年代监理行业成立初期部分人员通过直接认定取得,其他人员都是通过国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部与住房与城乡建设部联合组织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而取得——同建筑领域其他注册资格一样,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取得与认定是具有唯一途径的,这也是符合行业独立性的特点。若在将监理注册工程师的认定仅简单规定为单方向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满足一定条件就可以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而非双方向互认,虽能解决监理行业人才一时短缺的问题,但笔者认为,此举会对监理从业人员自身定位与自我评价将产生负面影响,同时从业主或建筑业其他行业从业人员来看监理工程师在现场的独立性、公正性将受到挑战。
        从考试科目和参考条件来看,注册监理工程师与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也不尽相同。注册监理工程师考试科目包括《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四科,参考条件为大学本科毕业至少八年、硕士研究生至少四年,需要的技能和知识对应相应考试可概括为合同管理知识、“三控”知识、法律知识、监理案例知识。注册建造师按国家相关文件规定分为注册一级建造师与注册二级建造师,其中注册一级建造师为151号文所指可认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基本条件。注册一级建造师考试科目包含《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及《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四年,参考条件为本科毕业至少四年,研究生毕业至少两年,其中考试科目上前两门对应了监理中的合同管理和“三控”的知识,法律知识与注册监理工程师考试一样都单独成为考试一科,只有实务两者偏向知识点有所区别。对于现有的注册建造师而言,通过115号文规定的4学时学习以及日常工作中原有的接触,注册建造师转换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在知识和技能方面似乎不存在太大困难。但对于思维意识的转变,笔者相信对于8年以上长时间从事施工管理思维的专业人员来说,并非朝夕改变的事情。至于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考试科目和参考条件更是不同,知识结构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更注重于工程前期的设计工作,而非施工期的管理工作。
        151号文规定意在使建筑领域其他行业人才转向监理,促进个人执业的良性发展。但在一些关键问题没有解决的情况下,笔者认为作用可能见效不大。理由如下。
       (1)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受行业整体影响,个人执业收入要高于注册监理工程师,单向流动的概率相对较低。
       (2)151号文仍规定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须具备8年以上实践经验方具备认定条件。此年限与本科毕业生考取注册监理工程师年限时间几乎完全一致,更长于研究生考取监理工程师年限,注册监理工程师考证时间远高于其他注册证书的历史遗留难题仍没有在151号文中得以解决。
        另外,151号此规定在与新版监理规范的协调上也有部分瑕疵。新版监理规范规定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必须具有中级职称(工程师)的资格证书,而注册建造师、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并没有职称任职要求。直接结果为某位技术人员按151号文认定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可以在某工程从事总监理工程师职务,但是根据监理规范却没有资格担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这是与常理极为不符合的。
         3、注册资格变化对企业及行业的影响预测
         151号文虽然只是针对个人执业资格的认定作出了新的探索性规定,但是笔者认为对于监理行业个人执业资格的变化会影响整个行业的发展,笔者认为结果有利有弊。
         从有利的情况来看,151号文的实施可以促使更多的技术人才转行或兼职监理行业,从而壮大行业队伍,提高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从人才引进、思想融入和思维模式创新方面,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多途径认定,将对监理行业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
         从中立的情况来看,151号文的实施直接会使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同时拥有注册监理工程师个人资质,而部分设计、勘察、施工企业可以利用151号文拥有大批监理工程师并申请或者并购企业监理资质,这样通过其原有行业的资源迅速在监理市场站稳脚跟。设计、勘察类企业拥有监理资质是有利于监理模式从施工监理向全过程监理、监理型项目管理转型,施工类企业拥有监理资质有利于监理行业的思维角度多元化。但是,过多的企业拥有监理资质会加剧监理市场“僧多粥少”的现象,尤其在监理取费政府指导价范围缩小的情况下,低价竞价及无序竞争的可能也将加大。
        从不利的情况来看,151号文的出台使注册监理工程师的认定与其他行业混同,这也从侧面否定了监理行业的独立性特点,这对行业的定位以及长久发展是不利的。尤其监理行业正处转型和定位的探讨期,笔者认为151号文的实施是不利于监理行业的外部评价和行业内部信心的。
        151号文现在还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并未发布实施。从立法的目的上来看,其促进监理行业发展、拓宽监理行业人才引进渠道的目标是明确的,也是监理行业各位同仁所期冀的,出发点很好。但笔者认为,151号文需要与监理行业定位、项目管理发展等多方面议题共同研究,寻找更恰当的时机并在行业注册资格互认的前提下发布。笔者还认为,在目前监理政府指导价刚刚取消、强制监理要否取消众说纷纭的形势下,出台这样的资格变化举措,应慎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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