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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常见问题
作者:鲁班培训 来源:鲁班培训 浏览: 添加日期:2015-09-16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新标准》)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建筑业企业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工作。
一、换证范围及时间
1.本次换证的范围是什么,哪些证书需要换证?
答:换证范围:在我省范围内工商注册取得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施工劳务等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驻粤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企业,以及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所属企业其由住建部负责审批的资质除外)。
2.哪些资质类型不在本次换证范围内?
答:建筑业企业特级资质不参与本次换证;建筑业企业暂定资质类别已作废,不能申请换证;《新标准》中未设置的资质类别不换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不参与本次换证。
3.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如何换证?
答:根据住建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建筑智能化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2015]102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建筑智能化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一级资质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15]711号)要求进行简单换证。
4.本次换证时间上有什么要求?
答:一是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换证的企业,应在2016年6月30日前向我厅提出换证申请,我厅应在2016年8月31日前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住建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二是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委托我厅进行换证的企业,应在2016年8月31日前向我厅提出换证申请,我厅应在2016年12月1日前完成审查工作,并将审查结果报住建部。二是由我厅负责换证的企业,应在2016年12月31日前提出换证申请,超过过渡期后将不再受理换证申请。
二、换证程序、申报材料问题
5.不同的许可机关换证程序是什么样的?
答:(1)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的,建筑业企业应通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向我厅提交电子申请材料,同时将纸质申请材料送企业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含佛山市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对原件后提交我厅。
(2)申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的,建筑业企业应从“三库一平台”系统直接向我厅报送电子申请材料;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方面的施工总包资质仍需提供纸质申报材料。
(3)申请各地级以上市(含佛山市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的,包括广东省政府第169号令规定的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规定的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和专业承包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涉及上述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应向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
6.企业所持有资质类别涉及部、省、市三级资质许可机关,可以用同一个流水号申报换证吗?
答:不可以。因许可机关不同,所需要的申报材料要求也不同,因此应根据不同的许可机关分别申请流水号进行办理。同时,对涉及多个部门会审的资质类别建议也分开申报,以方便审查。
7.申报材料如何要求的?
答:(1)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及住房城乡建设厅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所需申报材料按照“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上“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对应的“办理指南”栏目要求提供。
(2)申请各地级以上市(含佛山市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的,具体申报材料要求咨询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8.什么资质类别采取的是电子化方式申报?
答:由我厅负责核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采取的是电子化方式申报。主要包括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不含公路总包二级、铁路总包二级、港口与航道总包二级、水利水电总包二级、通信工程总包二、三级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不含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和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9.关于“一次性提出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该如何理解?
答:所谓的“一次性”是指企业应分别向不同的行政许可机关“一次性”提出换证申请。涉及不同许可机关的资质类别可分开提出申请。例如:企业具有“建筑工程总包二级、市政工程总包二级、水利水电工程总包三级和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二级”4项资质,则企业在向我厅提出换证申请时只需要把涉及我厅许可的“建筑工程总包二级、市政工程总包二级”2项资质一次性向我厅提出换证申请即可,而其余2项资质可在其他时间一次性向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属于同一许可机关许可的资质,未能“一次性”同时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该项资质换证。
10.换证不成功该怎么办?
答:企业提出换证申请后,如果许可机关未批准其相应资质换证申请,则企业可在换证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提出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换证申请,也可继续申请原资质类别及等级。超过3个月的仍未提出申请的,需从最低等级申请。
11.按原标准取得高耸构筑物等并入总包资质的企业可以申请《新标准》中1项低于原资质等级并入的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资质换证,那么原先具备的是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怎么申请低于原资质等级的总包资质呢?
答:上述情况可以直接申请相应施工总包三级资质换证。
12.需要提交纸质申报材料的资质类别,在进行申报材料原件核对时是否需要核对企业主要人员的身份证原件?
答:不需要。
13.如何理解换证时最多只能选择5个类别的专业承包资质换证?
答:本次换证,无论企业旧版证书上载有多少(限大于5个)专业承包资质,在本次换证时最多只能选择5个类别。
14.企业申请换证时可否直接申请低于原资质等级换证?
答:可以。如果企业发现自己相关人员及资产设备等情况不满足现有等级资质换证要求的,可直接申请低于原资质等级换证。
三、主要人员常见问题
15.《新标准》中的职称专业可以嵌套使用吗?如市政相关专业职称包括道路与桥梁、给排水、结构、机电、燃气等专业职称,机电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暖通、给排水、电气、机械设备、焊接、自动化控制等专业职称,那么暖通等专业可以用于市政相关专业中吗?
答:可以使用。
16.标准中所列专业职称为简称的,企业提交职称证书或毕业证书显示的为全称或细化的,是否可以认可?
答:可以认可。如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可按电气专业职称认可;热能与暖通空调可按暖通专业职称认可;环境保护可按环保专业职称认可;冶金热能动力、冶金设计可按冶金专业职称认可;工业自动化可按自动化专业职称认可;道桥可按道路与桥梁专业职称认可;水工环可以按照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岩土专业职称认可。岩土专业包括:岩土工程、地下工程、水文地质工程、隧道工程、矿山工程、地质勘探与矿山等专业;机械专业包括:机械工程、自动化、机电工程、设备工程、自动控制、机械设计、机械制造、机械设备、机械电气等专业。
17.焊接专业职称如何认可?
答:企业提交职称证书或毕业证书显示为焊接、金属材料、热处理等专业的均可认可。
18.《新标准》中要求“×××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人,且×××专业、×××专业等齐全”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答:《新标准》中对职称人员专业作了限定,且要求专业齐全的,是指申报人员应由具有相应专业的技术职称人员组成,且每个专业至少有1人。如: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30人,且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齐全“,是指30人应当由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4个专业中级以上有职称人员组成,且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各专业至少有1人,其他专业人员不予认可。标准中只要涉及专业或人员齐全的说法则要求所涉及的各专业至少要有1人。
19.申请换证时,人员的学历专业为工程序列专业,同时具备非工程序列中级职称,这个可以当作中级职称人员使用吗?
答:不可以,必须同时具备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
20.具有教学、研究等系列职称的人员可作为有职称人员申报么?
答:不可以。职称人员中如具有教学、研究等系列职称的人员从事建筑施工时,如讲师、副教授、教授、副研究员、研究员等的均不予认可。
21.学历证书可以当作职称证使用吗?
答:学历不可以当作职称证书使用,其仅用于持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的专业认定,企业在申报资质时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是否提交毕业证书。
22.申请某一类别资质时,如一人同时具有职称证书、岗位证书、技术工人证书,可以分别计算吗?
答:企业申请某一类别资质,企业主要人员中每类人员数量、专业、工种均应满足《新标准》要求。一个人同时具有注册证书、技术职称、岗位证书、技术工人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中两个及以上的,只能作为一人考核;但一个人同时拥有注册证书和技术职称的,可同时作为注册人员和技术职称人员考核。但在申请不同资质时可根据需要选择一种证书予以使用。
23.申请某一类别资质换证时,注册建造师的注册专业分别为建筑工程和机电工程,这种情况可以按两人计算吗?
答:同一资质类别内不可以,只作一人考核。但不同资质里可以分别使用并分别认定相关专业。
24.一个职称证书专业与毕业证书专业不符可以使用吗?
答:可以使用,并可认定为两个专业。例如:一个人同时具有建筑工程职称证书和道路工程毕业证书,则可分别作为企业申请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要求的职称人员考核。
25.《新标准》中要求
“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工种、×××工种等技术工人不少于××人”,指的是所列工种都需要配备人员吗?
答:上述工种人员总数满足要求的××人即可,每个工种人数不限,也不要求所有工种齐全。
26.《标准》中对技术工人的专业做了限定,且要求专业齐全的,如何理解?
答:是指申报人员由相应专业人员组成,且每个专业至少1人。如: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要求“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高压电工、低压电工、维修电工、安装电工等齐全,且不少于30人”是指这30人应当由高压电工、低压电工、维修电工、安装电工组成,且每个专业至少有1人,其他专业不予认可。
27.《标准》中未对技术工人的专业做出规定,应申报什么专业的技术工人?
答:不对技术工人的工种进行考核。如: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要求“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是指持证的中级工至少30人,工种不限,但工种应属于《新标准》中所指的42种技术工人。
28.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中高空作业操作证和起重作业操作证书都包含哪些工种?
答:高空作业操作证包括普通脚手架建筑架子工、附着升降脚手架建筑架子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等工种;起重作业操作证书包括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工、门式起重机装拆、塔式起重机起重司机、门式起重机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工等工种。
29.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证书在哪里颁发?
答:一是纳入住房城乡建设部岗位证颁证机构名录的,且有相关门户网站可以查询真伪的其所颁发的证书均予认定;二是纳入我厅颁发的《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中认定第一批建筑业企业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颁证机构名单及其证书名称的通知》(粤建许[2015]100号)的颁证机构所颁发的证书均予认定。后续我厅将继续颁布第二批名单。
30.职称证书、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证书上的工作单位与申报单位需要一致吗?
答:不需要一致,可以不同。
31.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技术负责人可以是一个人么?
答:可以。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总经理、总工程师作为企业主要管理人不做考核要求,相关信息在申请表的企业基本情况中填写即可。如果总工程师同时作为技术负责人申报的话,按照技术负责人的要求考核。
32.企业主要人员年龄是如何要求的?
答:企业主要人员均应满足60周岁及以下且由申请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如已退休但不满60周岁,但不能购买社会保险的则不予认定。60周岁以申报受理日期为节点,年龄按身份证所载出生年月日予以认定。
33.注册建造师证书上的工作单位必须是本单位吗?是否可以是本公司的上级公司、下级公司、控股公司或参股公司?
答:注册建造师必须注册在本企业(即证书上的工作单位必须是本企业),注册在其它企业(包括本公司的上级公司、下级公司、控股公司或参股公司)的建造师用于本公司申请资质均不予认可。临时建造师不作为资质标准要求的有效注册建造师人员认定。
34.我省二级建造师已停止注册该怎么办?
答:我省二级建造师已取消注册执业制度并改为登记制,通过在“从业情况信息公开平台”公开登记的方式予以认定相关注册人员。
35.“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中除首次申请和重新核定外没有要求提供注册人员任何资料,那在申报的时候怎么填写?
答:办理资质换证时,企业只需在《申请表》“五、企业注册建造师名单”中按填表要求填写好相关内容即可,相关人员的核实将依据注册人员数据库予以核查,无需提供其他附件证明材料。
36.技术负责人这方面是否仍按照原标准的要求,以主项的为准?
答:技术负责人的资历、专业职称、业绩等方面按企业所申请资质的相应标准要求进行考核。企业应按所申请资质类别明确对应的1名专业技术负责人,即每一项资质均应有属于自己的一个技术负责人。
37.申报材料清单中要求换证时需提供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请问技术工人也需要提供吗?
答:企业主要人员包括: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职称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等4类人员。即申请换证时技术工人须提供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38.企业主要人员在同一企业不同资质中可否重复申报?
答:可以。
39.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中要求机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且专业齐全,应该如何理解?
答:机电工程相关专业有给排水、暖通、电气、机械设备、焊接、自动化控制六个专业,专业齐全要求每个专业有1人。且不可以用机电工程本专业代替上述六个专业。
40.外省职称证书可以使用吗?国企评审的职称证书可以使用吗?
答:证书真实有效均予认定。
41.专业承包资质企业的技术工人可否由全资或控股的劳务资质企业中的人员进行替代?
答:不可以。企业以全资或控股的劳务企业技术工人作为企业主要人员申请资质时仅限于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
42.总承包资质企业的技术工人是否可以由全资或控股的专业资质企业中的人员进行替代?
答:不可以。
43.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要求的技术工人有专业要求么?
答:有。技术工人包括线务员、机务员、电工、焊接等特种作业人员,以及具有计算机等级证书的技术工人。其中线务员、机务员仅限于在申请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时予以认定为技术工人。
四、企业资产问题
44.企业净资产如何认定?
答:企业净资产以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净资产指标为准考核。首次申请资质的,以企业《营业执照》所载注册资本为准考核;申请多项资质的,企业净资产不累加计算考核,按企业所申请资质和已拥有资质标准要求的净资产指标最高值考核。
引用住建部解释:企业净资产就是企业所有者(即投资方或股东)权益,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即企业年度财务报表中的“所有者权益”。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或者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
企业应提供申请资质的上年度合法的财务报表(全套报告);对上年度净资产不满足标准要求,但近期通过增资等符合标准要求的,应提供申报前合法的财务报表(全套报告)。
45.申请资质,必须提供厂房证明材料吗?
答:资质标准中对厂房无明确要求的,不需要提供;对厂房有明确要求的,应按要求提供厂房证明资料,厂房包括企业自有或租赁的厂房。如果企业拥有多个厂房,厂房面积可以累计。
46.对于标准中有厂房要求的,厂房在外地可以么?
答:可以。
47.企业以租赁的厂房申请资质的,租赁期限有要求么?
答:没有,但租赁到期日期应不早于受理日期,即合同应在有效期内。
五、技术装备问题
48.《新标准》中要求的设备可以是租赁的吗?上级划拨的是否可以?提供什么证明材料?
答:《新标准》中明确要求的明确要求的设备应为企业自有设备,以企业设备购置发票为准进行考核;其中,申请港口与航道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应提供设备主要性能指标证明、所属权证明和检验合格证明。
上级单位划拨的应同时提供划拨或分割证明,否则不予认可。标准中对设备的规格、性能、数量有要求的,发票上不能体现的,企业应延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设备使用说明书等。标准中未明确要求的设备,申请表中可以不填写,也不需要提供证明材料。
49.企业购置的二手设备可以认可么?需要提供什么?
答:认可。需要提供由税务部门代开的发票。
50.如果上级公司或子公司购置的设备是否可以认可?
答:上级公司或子公司购置的设备不认可,必须为企业的自有设备。
51.设备购置有年限要求么?
答:没有。
52.如果设备发票上无法体现技术装备相关技术指标的该怎么办?
答:可通过提供设备说明书。如设备说明书丢失也可提供相同设备网上打印出的有关材料或其他辅助材料予以认定。
53.标准中没有要求考核设备需要填写《申请表》中“九、企业自有的主要机械设备”表格吗?
答:不需要。
六、企业工程业绩问题
换证不考核企业业绩,因此不存在企业业绩问题。也不考核个人业绩。
54.《申请表》中需要填写“十、企业代表工程业绩一览表;十一、企业代表工程业绩情况”两项内容吗?
答:资质换证时无需填写。
七、其他问题
55.如申请多个建筑业企业资质,有效期如何计算?
答: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证书有效期是指企业取得本套证书的首个建筑业企业资质时起算,期间企业除延续、重新核定外,证书有效期不变;重新核定资质的,有效期自核定之日起重新计算(按简化审批手续办理的除外)。
56.《新标准》中的承包工程范围有所改变的,企业未进行换证前是否还可以按照原标准中的承包工程范围承接业务呢?
答:根据《实施意见》过渡期内,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原则上按照《新标准》对应的资质类别及等级的承包工程范围承接工程,具体请参考该《实施意见》第四十五条说明。
57.同一许可部门审批的多个资质,包括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资质可以一次性申请换证吗?
答:可以。
58.原有多个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其中一个资质换证时需要提供既有全部资质的主要人员材料吗?
答:换证对此不作要求。根据《实施意见》中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对其既有全部建筑企业资质要求的资质要求的资产和主要人员是否满足标准要求进行检查。
59.资质标准中的 “以上”、“以下”、“不少于”、“超过”、“不超过”如何理解?
答:“以上”、“不少于”、 “超过”是下限, “以下”、
“不超过”是上限。“以上”、“以下”、“不少于”、“超过”、“不超过”均包含本数。比如:标准中的“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是指净资产最少为1000万元(含);标准中的“开挖深度不超过12米的基坑围护工程。”是指可承接开挖深度最大为12米(含)的基坑围护工程。
60.过渡期内可以办理旧资质证书分立合并吗?
答:可以办理,过渡期内未换证的企业可以办理重组、分立、合并等事项,并按照旧标准予以办理,符合简化程序的,按照简单变更,不符合简化程序的按照重新核定办理,并颁发旧版资质证书,证书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新旧证书之间不可办理上述业务。
61.如果我的企业有五项资质,一次性提出五项资质换证,其中三项符合要求,换发了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另外两项不满足要求,许可机关不批准其相应换证,在过渡期内是否还可以重新提出另外两项资质的换证申请?
答:在换证结果公布3个月内另外两项资质可继续再提出原有级别的换证申请,也可提出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换证。超过3个月仍未提出申请,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
62.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如何换证?
答: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第(十)条的规定,《标准》中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仅包含建筑物纠偏和平移、结构补强、特殊设备起重吊装、特种防雷等4项工程内容,因此只有这4项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可以申请换证,其他类型的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均不能换证。并且我厅已发文明确上述4项资质专业技术人员要求。
63.事业单位可以申报资质吗?
答:不可以。
64.事业单位的人可以用于资质申报吗?
答:不可以。
65.具有设计资质的企业能否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答: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但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只能选择对应的一个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其代表工程业绩申报。工程设计资质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类别对照表见《实施意见》附件4-1。其它工程设计企业应按照首次申请的要求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66.关于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中爆破工人员培训问题?
答:爆破工人员培训工作由公安部门负责,且有严格的标准要求,一般企业不允许参加相关培训工作。因此建议企业在申报该项资质时可不提供该工种专业技术工人(该工种不属于《标准》中强制性要求必须需具备的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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