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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与换证主要人员指标考核要

一、主要人员指标涵盖范围
企业主要人员包括: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职称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等4类人员。
 
二、主要人员指标的修订内容
新标准对人员指标调整比较大,确定的调整总原则是:与工程质量安全不太相关的一些指标尽可能去除,具体内容包括:
 
1、取消了总会计师、总经济师、企业经理的指标要求。
2、降低了企业技术人员总数的要求,明确专业要求。
原标准没有明确人员的专业类别考核,仅要求总人数考核,出现了很不合理的现象,例如:原“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标准”要求“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300人”,因为没有专业要求,申请其他专业类别也可以用,基本上可以申报所有类别的资质。
3、对注册建造师按专业进行考核。
按老资质标准申报资质时,注册建造师基本上没有按考核专业,这一次统统按专业考核。据了解,目前《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正在修订,关于专业注册内容可能调整为一个建造师最多注册两个专业。
4、增加了对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要求。
 
三、主要人员指标考核要点解析
(一)主要人员考核基本要点
1、企业主要人员应满足60周岁及以下且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以身份证为准考核年龄,以社会保险证明考核企业为其主要人员缴纳社会保险情况。军队企业主要人员不需要审查其社会保险证明,但需要审查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从事证明等相关材料。
2、时间节点初审部门受理时间为准。
如初审部门受理时间为2015年8月,则主要人员的出生日期应在1955年8月以后,其社会保险证明文件应为2015年5-7月的,但首次申请、不符合简化审批手续的重新核定,其社会保险证明文件应为2015年7月的。
3、社会保险证明要求。
社会保险证明是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对账单或加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公章的单位缴费明细,以及企业缴费凭证(社会保险缴费发票或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明);
社会保险证明应至少体现以下内容:缴纳保险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号)、险种、缴费期限等。
社会保险证明中缴费单位应与申报单位一致,上级公司、子公司、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其他单位缴纳或个人缴纳社会保险均不予认定,分公司缴纳的社会保险可以予以认定。
4、企业主要人员同时受聘或注册于两家或以上单位的人员不予以认定。
5、企业申请某一类别资质,企业主要人员中每类人员数量、专业、工程均应满足《标准》要求。
6、一个人同时具有注册证书、技术职称、岗位证书、技术工人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中两个及以上的,只能作为一人考核;但一个人同时拥有注册证书和技术职称的,可同时作为注册人员和技术职称人员考核。
7、企业申请多个类别资质,企业主要人员中每类人员数量、专业、工种等应分别满足《标准》要求,每类人员数量不累加考核。
8、一个人具有两个及以上技术职称(注册资格)或专业工程的,可分别考核。
如一个人同时具有建筑工程职称证书和道路工程毕业证书,可分别作为企业申请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要求的职称人员考核。
9、除注册人员外,主要人员的证书上单位和申报单位可不一致,但社会保险必须在申请单位。
10、企业主要人员的个人业绩
企业主要人员的个人业绩指作为施工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的工程项目;累计指标的,不做累计考核,且不受年限限制。
如: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标准中要求“近10年承担过下列3类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1)累计修建三级以上公路路基200公里以上……”,企业申请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时,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提供的主持完成的个人业绩应当是三级以上公路的路基工程项目即可,长度不作考核。
 
(二)注册建造师
1.注册建造师的认定以部注册人员库为准考核,凡注册人员库中无记录的人员不予认定。
2.申报注册建造师的各专业人员数量应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申请两个及以上资质的,注册建造师数量应分别满足相应类别资质标准要求。
3.企业现有注册建造师的专业和数量应满足既有资质标准的要求。
4.注册人员若存在重复注册情况,其注册执业资格不予认定;但该人员不在此次申报的人员名单中,不应作为重复注册人员考核。
5.临时建造师不应作为资质标准要求的有效注册建造人员考核。
6.《标准》中要求XXX专业、XXX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XX人,不要求所列专业必须齐全。
 
(三)技术负责人
1.技术负责人的资历、专业、职称、业绩、注册执业资格(如要求)应按照各类资质标准要求考核。
2.企业申请多个类别资质的,应按照企业明确的每个申报资质的1名技术负责人考核。同一个技术负责人只要分别满足所申请类别资质的相应标准要求,应予以考核认可。
3.《标准》中对技术负责人有个人业绩要求的按照《实施意见》中的附件3“技术负责人(或注册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进行考核。
 
(四)技术职称人员
1.技术职称人员是指取得有职称评审权限部门颁发的职称证书的人员,不包括只取得各类执业资格证书、从业资格证书、培训证书的人员。
2.职称是指设区的市级及以上人事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评审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
3.《标准》中的职称人员都按照中级及以上工程系列职称考核,“相关专业”按职称证书的岗位专业或毕业证书中所学专业考核。
4.《标准》中对职称人员专业作了限定,且要求专业齐全的,按照申报人员应由具有相应专业的技术职称人员组成,且每个专业至少有1人考核。
5.《标准》未对技术职称人员专业作限定,但要求部分专业齐全的,按照要求齐全的专业至少有1人,其余申报人员专业不作限定考核。
6.《标准》中对技术职称人员专业作了限定,但未要求专业齐全的,按照相应专业的申报人员数量达到标准要求即可,每一类专业人员数量不予考核。
7.职称人员中如具有教学、研究等系列职称的人员从事建筑施工的,一律不予认定。
8.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人员:
(1)港、澳资企业管理和技术人员按资质标准要求进行考核;
(2)聘用外国服务者应核查劳动合同;
(3)聘用的外国服务者,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本专业经历可以认定为高级职称,大专以上学历、5年本专业经历可认定为中级职称。
9.《标准》中结构专业包括:土木工程、工民建、结构、建筑施工、建筑工程等专业。
10.岩土专业包括:岩土工程、地下工程、水文地质工程、隧道工程、矿山工程、地质勘探与矿山等专业
11.机械专业包括:机械工程、自动化、机电工程、设备工程、自动控制、机械设计、机械制造、机械设备、机械电气等专业。
 
(五)现场管理人员
1.现场管理人员是指与企业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由企业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取得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应岗位证书的人员,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可的行业协会颁发的相应岗位证书的人员。相应岗位证书包括: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
2.以岗位证书中注明的岗位各类考核。
3.《标准》中“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M人,且A员、B员、C员等人员齐全”,是指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M人中至少有A员、B员、C员各1人,其余人员可以是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劳务员、造价员、测量员、试验员、标准员、机械员等任意一种岗位种类的人员。
 
(六)技术工人
1.技术工人是指与企业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由企业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认可的机构或建筑业企业颁发的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
2.以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中的工程和等级考核。
3.企业以其全资或控股的劳务企业技术工人作为企业主要人员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应考核其全资或控股的劳务企业为技术工人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审查其全资或控股劳务企业的章程。
4.《标准》中未对技术工人的工种做出要求的,不对技术工人的工种进行考核。
 
资料来源: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与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资质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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