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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百问百答(下)

    63、申报的业绩指标略低于标准要求,是否认可?
    答:不予认可。
 
    64、违法分包或转包的工程业绩用于申请资质,是否认可?
    答:不予认可。
 
    65、用于申请资质的工程业绩,以什么时间为准来计算有效期?
    答:以工程的竣工验收时间为准计算有效期。
 
    66、群体建筑可以按照“单体建筑面积”业绩来考核么?
    答:不可以。群体建筑(无论基础是否相连)不作为单体建筑面积业绩考核。但基础相连的群体建筑,地下结构的面积及地上某一单体面积累计可以作为单体建筑面积业绩考核。
 
    67、申请资质的工程业绩材料中必须提供图纸、工程结算单等材料吗?若需要,应提供什么样的材料才有效?
    答:工程业绩一般不需要提供图纸、工程结算单等材料,但下列情形需要提供:
    (1)部分资质标准中业绩指标涉及“深度”、“高度”、“跨度”等的,通常需要提供图纸,图纸应为带图签的有效图纸,且图纸上应设计单位出图章及设计人员执业印章。
    (2)连体建筑按单位工程申报的,通常需要提供图纸,图纸应为带图签的有效图纸,且图纸上应设计单位出图章及设计人员执业印章。
    (3)部分资质标准中业绩指标涉及“单位工程造价”、“单项工程造价”、“单项工程合同额”等的,通常需要提供工程结算单,属于政府、军队投资建设项目的,结算单需经第三方确认。
 
    68、申报的代表工程业绩,工程合同中所注明的注册建造师非申报企业的可以认可么?
    答:不认可。企业申报的工程业绩中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时存在非本企业注册建造师、不具备注册建造师资格、超越注册建造师执业范围执业、或违反有关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以上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的,企业该项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69、同一工程分期发包,签订多个施工合同,按照“单项合同额”考核时,多个合同的合同额可以累加么?
    答:不可以。单项合同额是指一个承包合同所载合同价。
 
    70、申请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申报的工程业绩中包括建筑幕墙工程,是否可以一并计入装修工程?
    答:不可以。
 
    71、用于申请资质的工程业绩,同时满足业绩标准中的两款条件,能否计算为两项业绩?
    答:不能,只能计算为一项业绩。
 
    72、保密工程可以作为工程业绩申报么?
    答:不可以。
 
    73、按照“层数”指标考核的,设备层可以计算为一层么?
    答:不可以。
 
    74、竣工验收证明有什么要求么?
    答:单位工程验收、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证明需加盖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四方公章。
 
    75、受理部门何时向外埠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业绩核实函》?
    答:对申请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许可的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方面资质的,申报工程业绩不在已联网省市完成的,受理部门应在受理前向工程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业绩情况。
 
    76、受理部门何时发《征询工程项目业主意见函》?
    答:对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许可的资质,申报企业工程业绩的,受理部门应在受理前向工程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发送《征询工程项目业主意见函》。
 
    77、对申请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许可的水运、矿山、冶金、石油化工、电子与智能化、防水防腐保温、环保等方面资质的,除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要求的业绩材料外,还应提供能反应真实施工情况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什么内容?
    答:证明材料包括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进场物资报验材料,施工试验资料,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记录等能反映真实施工情况的工程技术资料。
 
    78、工商营业执照还审查经营范围吗?
    答:不审查经营范围是否包含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施工劳务。
 
    79、标准中所列专业职称为简称的,企业提交职称证书或毕业证书显示的为全称或细化的,是否可以认可?
    答:可以认可。如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可按电气专业职称认可;热能与暖通空调可按暖通专业职称认可;环境保护可按环保专业职称认可;冶金热能动力、冶金设计可按冶金专业职称认可;工业自动化可按自动化专业职称认可。
 
    80、焊接专业职称如何认可?
    答:企业提交职称证书或毕业证书显示为焊接、金属材料、热处理等专业的均可认可。
 
    81、电力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哪些?
    答:电力工程相关专业的认定:一是按专业技术职称证书中专业类别分类认定:热能动力工程、水能动力工程、核电工程,风电、太阳能及其它能源工程,输配电及用电工程、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含:发电、变电、供用电、电力网、电气工程、电力工程技术),电力电子、电气设备安装、电气自动化等;二是按国家高等教育学历证书载明本人所学专业分类认定:热能动力工程、水能动力工程、核电工程,风电、太阳能及其它能源工程,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电力科学与工程、高电压与绝缘技术、电机与变压器、电力电子与电力传动、工业自动化(电气专业方向)。
 
    82、企业购置的二手设备可以认可么?需要提供什么?
    答:认可。需要提供由税务部门代开的发票。
 
    83、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如何换证?
    答: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 建市[2015]20号)第(十)条的规定,《标准》中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仅包含建筑物纠偏和平移、结构补强、特殊设备起重吊装、特种防雷等4项工程内容,因此只有这4项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可以申请换证,其他类型的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均不能换证。
 
    84、对于标准中有厂房要求的,厂房在外地可以么?
    答:可以。
 
    85、施工劳务企业资质中对企业固定的经营场所做出要求,需要现场核查么?
    答:不需要,以企业提供的办公场所证明作为考核依据。
 
    86、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技术负责人可以是一个人么?
    答:可以。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总工程师作为企业主要管理人不做考核要求,相关信息在申请表的企业基本情况中填写即可。如果总工程师同时作为技术负责人申报的话,按照技术负责人的要求考核。
 
    87、《标准》中对技术工人的专业做了限定,且要求专业齐全的,如何理解?
    答:是指申报人员由相应专业人员组成,且每个专业至少1人。如: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要求“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高压电工、低压电工、维修电工、安装电工等齐全,且不少于 30 人”是指这30人应当由高压电工、低压电工、维修电工、安装电工组成,且每个专业至少有1人,其他专业不予认可。
 
    88、《标准》中未对技术工人的专业做出规定,应申报什么专业的技术工人?
    答:不对技术工人的工种进行考核。如: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要求“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是指持证的中级工至少30人,工种不限。
 
    89、《标准》中对技术工人的专业做了限定,但未要求专业齐全的,如何理解?
    答:是指申报人员中包括相应专业即可,每一类专业人员数量不作要求。如: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中要求:"防水工、电工、油漆工、抹灰工等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是指防水工、电工、油漆工、抹灰工合计不少于30人,但每个专业的人数不限,也不要求必须所有专业齐全。
 
    90、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中同时对技术负责人和实验室负责人提出了要求。实验室负责人在哪里体现?
    答:实验室负责人需填写技术负责人的相关情况表。在分别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情况下,技术负责人和实验室负责人可以是同一个人。
 
    91、标准中要求的“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的本类别资质一级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中的"项"如何理解?
    答:是指独立的施工合同所包含的工程内容。2项业绩可以是满足标准要求的同类或不同类的业绩。
 
    92、外埠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因工商注册地发生变更的,企业资质如何办理?
    答:具备《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令)第九条规定资质的企业及具备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外埠企业,办理进京备案手续一年以上,在京期间无违法违规行为或前一年的年度市场评价结果为合格以上,备案后在京承担过不少于1项目达到现有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工程质量合格,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符合以上条件的可按建市【2014】79号文件规定,办理资质相关手续。
 
    93、按原标准取得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在哪里可以查询到企业资质信息?
    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http://www.bjjs.gov.cn)—>查询中心—>工程建设类—>爆破与拆除专业企业资质证书查询。
 
    94、我公司原有资质均属于新标准中被取消资质的范畴,现我公司想申请新的资质,网上应申报哪个流程?
    答:按照建筑业企业首次申请资质办理。
 
    95、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在这次换证范围内么?
    答:不属于。
 
    96、现在还可以新申请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么?
    答:不可以。
 
    97、已有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的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即将到期,应如何办理?
    答:按原申请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的渠道申请资质延续。
 
    98、建筑业企业取得资质后如何监管?
    答:一是采用记分制方式对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进行监管。在企业或人员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被处罚或处理的同时,按照相应规定对企业或人员进行记分处理,根据与规定的记分限值与累计的记分结果,对企业进行书面警示、限制申请资质升级和增项、启动资质核查等处理;二是采用资质核查方式对建筑业企业资质资格进行动态管理,经核查不再符合资质条件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将被撤回。
 
    99、企业取得资质后是否需要长期满足标准要求?
    答: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
 
    100、什么情况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
    答:企业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101、资质被撤回的企业,是否可以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答: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在资质被撤回后3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级同类别资质的申请。逾期不申请的,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
 
    102、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职时有权采取的措施是什么?
    答: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企业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有关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和考核或者培训合格证书,有关施工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二)进入被检查企业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103、被检查企业应该如何配合检查?
    答:有关企业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104、什么情况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准予资质许可的;(二)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资质许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准予资质许可的;(四)对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资质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许可的其他情形。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105、什么情况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向社会公布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作废,企业应当及时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二)企业依法终止的;(三)资质证书依法被撤回、撤销或吊销的;(四)企业提出注销申请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106、对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行为如何处理?
    答:申请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107、对取得资质后发现弄虚作假行为的如何处理?
    答: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申请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108、企业未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怎么处理?
    答:企业未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09、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配合怎么处理?
    答: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110、启动资质核查的条件是什么?
    答:建筑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县建委或专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核查部门)可以启动动态核查:
    (一)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筑业企业动态监管平台积分达到20分的;
    (二)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引发群体性或突发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被投诉、举报资质条件不符合资质标准的;
    (五)建筑业企业成立后3年内未承揽工程的;
    (六)核查部门认为需要启动动态核查的其它情形。
 
    111、 事业单位可以申请资质么?
    答:不可以(军队单位除外)。
 
    112、 企业申报的主要人员可以是事业编制么?
    答:不可以(军队单位除外)。
 
    113、 重组、分立后的企业再申请资质申报代表工程业绩的,原企业完成的工程业绩可以认可么?
    答:重组、分立后的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只对企业重组、分立后承接的代表工程业绩予以认可;合并后的新企业再申请资质的,以原企业在合并前承接的工程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可以认可。
 
 
    114、 具有教学、研究等系列职称的人员可作为有职称人员申报么?
    答:不可以。职称人员中如具有教学、研究等系列职称的人员从事建筑施工时,如讲师、副教授、教授、副研究员、研究员等的均不予认可。
 
    115、 企业以租赁的厂房申请资质的,租赁期限有要求么?
    答:没有,但租赁到期日期应不早于受理日期。
 
    116、 我公司申请资质升级,标准要求代表工程业绩2项,我公司可以申报4项么?
    答:企业多申报的业绩不予考核(考核累计指标的除外)。按企业资质申请表中的排序审查,超出标准数量要求以外的业绩不予考核。如: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要求“近5年承担过单项合同额1500万元以上的装修装饰工程2项,工程质量合格。”企业申报了4项工程业绩,则只根据企业资质申请表中的排序审查前2项业绩,超出标准数量要求以外的业绩不予考核。
 
    117、 代表工程业绩必须提供中标通知书么?
    答:每项代表工程均应提供中标通知书,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以业主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有关中标文件,如直接发包通知书等进行考核。
 
    118、 我公司申报的代表工程业绩所要求的技术指标在施工合同中已明确体现,还需要提供图纸么?
    答:企业申报涉及建筑工程方面以外的资质的,标准中涉及的业绩指标,在中标通知书、施工承包合同或竣工及质量证明材料能明确反映的,且反映指标的相同内容相对一致,根据中标通知书、工程承包合同或竣工及质量证明材料为准进行考核;不能明确反映指标的,需提供能反映该项技术指标的图纸或其他有效的证明材料。
 
    119、 涉及建筑工程方面的资质有哪些?
    答: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120、 申报的工程业绩需要提供图纸的,对图纸有哪些要求?
    答:工程图纸至少应含图签、设计单位出图章,有些图纸按照相关要求还应包含注册人员签章等。(1)图签中的工程项目名称、图纸名称、设计人员签字、出图时间、出图版本应是齐全、有效的。(2)设计单位出图章和注册人员签章的编号应该一致。(3)注册人员签章应按其专业签盖在相应专业图纸上。如建筑图上加盖的的是注册结构师印章,则该图纸非有效图纸。(4)设计单位出图章和注册人员签章、印签章的有效期与图纸的出图时间均应符合相应逻辑关系。如出图时间为2010年11月,而注册结构师印章的有效期至2014年7月,则该图纸非有效图纸(注册结构师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建筑师注册有效期为2年,设计单位出图章有效期为5年)。
 
    121、 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要求的技术工人有专业要求么?
    答:有。技术工人包括线务员、机务员、电工、焊接等特种作业人员,以及具有计算机等级证书的人。
 
    122、 机电工程专业职称是否可以作为机电工程相关专业职称人员申报相应资质?
    答:可以。机电工程专业职称在申请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及二级资质时可以作为机电工程相关专业职称人员申报,但在申请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三级资质时不可以作为机电工程相关专业职称人员申报(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三级资质标准要求机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且专业齐全。标准中机电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暖通、给排水、电气、机械设备、焊接、自动化控制等6类,该资质要求的6个人必须满足标准所列明的这6类专业,机电工程专业未在6类专业中,因此不予认可)。
 
   123、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中要求的市政工程相关专业(包括道路与桥梁、给排水、结构、机电、燃气等)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15 人,且专业齐全。 其中的机电专业是指什么?
    答:机电专业包括机电工程、暖通、电气、机械设备、焊接和自动控制。
 
   124、 原资质管理关系属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非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住房城乡建设部【2015】20号文附件6规定之外的企业),首次办理业务时还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出具下放函吗?
   答:对于原资质管理关系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非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含下属企业) (住房城乡建设部【2015】20号文附件6规定之外的企业),由集团公司出具现有资质证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筑业管理处核实后在我委资质系统进行补录,信息补录后企业直接到注册地址所在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办理相关业务,我委不再开下放函等纸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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