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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来围观!该省安全高级职称评价标准!
山东省发布安全工程技术人才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精神,健全完善安全工程技术人才评价体系,为我省实现安全发展、科学发展提供支撑,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8〕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坚持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注重实践,突出实绩。
第三条 安全工程技术系列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对应为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
第四条 本标准适用于全省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含中央和外省市驻鲁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中在职的,从事安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推广、安全工程设计与施工、安全生产运行控制、事故调查分析与预测预防、事故抢险救援、安全检验检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安全评价与认定、安全工程专业教育与技术培训、安全技术服务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从事以上安全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
行业覆盖煤矿行业、金属非金属矿山行业、化工医药行业、金属冶炼行业、建筑施工行业、道路运输行业及其他行业领域。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三)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符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要求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取得职业资格的,应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
第六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申报安全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安全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且近2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档次。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安全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且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档次。
(二)申报安全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称,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安全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且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档次。
第七条 能力业绩条件
(一)申报安全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应当具备下列能力业绩条件:
1.系统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练运用安全工程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
2.长期从事安全工程相关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和建设重大工程项目,能够解决复杂工程问题,取得了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4.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业绩、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
(1)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部)级安全工程相关安全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完成市级安全工程相关安全科研项目1项以上,并通过验收。
(2)作为完成人,获省(部)级安全工程相关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或市级安全工程相关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或省级学(协)会安全工程相关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以上。
(3)作为第一完成人,完成安全工程相关省级地方标准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安全工程相关相关省级地方标准2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安全工程相关行业标准、国家标准1项以上,且正式发布实施。
(4)参加全国安全生产技能竞赛前15名,或在省级安全技能竞赛获得一等奖。
(5)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安全工程相关发明专利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安全工程相关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并取得较高经济和社会效益。
(6)作为完成人,在核心期刊或SCI、EI收录期刊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安全工程相关论文1篇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在CN或ISSN上发表安全工程相关学术论文2篇以上。
(7)作为完成人,公开出版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安全工程相关著作或教材。
(8)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通过评审的安全评价与评估报告、检测检验报告、安全设计报告等安全技术服务报告50份以上,且满足服务对象为中型企业以上的项目数不低于二分之一。
(9)作为主要完成人,研制开发的安全相关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列入市级以上重点项目、课题,并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或安全水平处于国内较高水平;市属及以下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研制开发的安全相关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列入县级重点项目、课题,并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或安全水平处于国内较高水平的。
(二)申报安全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称,应具备下列能力业绩条件:
1.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安全工程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
2.长期从事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完成安全工程及相关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4.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5.在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业绩、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部)级安全工程相关科研项目2项以上;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完成市级安全工程相关科研项目2项以上,并通过验收。
(2)作为主要完成人,获省(部)级安全工程相关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或市级安全工程相关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或国家级学(协)会安全工程相关科学技术一等奖以上。
(3)作为第一完成人,完成安全工程相关国家、行业标准1项或地方标准2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级安全工程相关地方标准3项以上,且正式发布实施。
(4)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安全工程相关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安全工程相关发明专利2项以上,并取得较高经济和社会效益。
(5)作为第一完成人,在核心期刊或SCI、EI收录期刊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安全工程相关论文1篇以上;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在CN或ISSN上发表安全工程相关学术论文3篇以上。
(6)作为第一完成人,公开出版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安全工程相关著作或教材。
(7)作为主要完成人,研制开发的安全相关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列入省级以上重点项目、课题,并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或安全水平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市属及以下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研制开发的安全相关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列入市级以上重点项目、课题,并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或安全水平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的。
(8)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通过评审的安全评价与评估报告、检测检验报告、安全设计报告等安全技术服务报告50份以上,且满足服务对象为大型企业以上的项目数不低于二分之一。
第三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八条 不具备规定学历或资历条件,但确有真才实学、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安全工程技术人员,允许破格申报安全工程技术高级职称。
(一)符合本标准条件第五条所列基本条件,且满足相应能力业绩条件。
(二)取得下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相关工作满3年,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或称职)以上,其中至少有2年度考核为优秀。
第九条 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应取得下列标志性成果之三:
(一)作为完成人,获省(部)级安全工程相关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或市级安全工程相关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安全工程相关发明专利1项以上,并在实践中推广应用,取得较高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作为完成人,在核心期刊或SCI、EI收录期刊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安全工程相关论文1篇以上;
(四)作为完成人,公开出版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安全工程相关著作或教材。
(五)作为第一完成人,完成安全工程相关省级地方标准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安全工程相关省级地方标准2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安全工程相关行业标准、国家标准1项以上,且正式发布实施。
(六)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研制开发的安全工程相关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列入市级以上重点项目、课题,并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或安全水平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市属及以下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作为第一完成人,参与研制开发的安全工程相关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列入县级重点项目、课题,并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或安全水平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的。
第十条 破格申报正高级工程师,应取得下列标志性成果之三:
(一)作为主要完成人,获省(部)级安全工程相关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或市级安全工程相关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
(二)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安全工程相关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安全工程相关发明专利2项以上,并取得较高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作为第一完成人,在核心期刊或SCI、EI收录期刊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安全工程相关论文2篇以上。
(四)作为第一完成人,公开出版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安全工程相关著作或教材2部以上。
(五)作为第一完成人,完成安全工程相关国家、行业标准1项以上,且正式发布实施。
(六)作为主要完成人,研制开发的安全工程相关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列入国家有关部门以上重点项目、课题,并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或安全水平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市属及以下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作为第一完成人,研制开发的安全工程相关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列入省级重点项目、课题,并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或安全水平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资历年限以及工作年限计算截止到申报当年度12月31日。
第十二条 对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申报高级职称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以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推动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与工程类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有效衔接,获得工程类专业学位的工程技术人才,可提前1年参加相应专业职称评审。
第十四条 本标准条件中的工作业绩和论文著作,从取得现职称后开始计算。
第十五条 学会、行业协会、研究院等社会组织依法定职责、受委托或经批准评选颁发的奖项,可作为奖项参考使用。
第十六条 本条件中词语的特定解释:
(一)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数量级。
(二)“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学图书馆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所评选出的期刊。“期刊”主要指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在我国境内出版的具有ISSN刊号和CN刊号的期刊。
(三)“著作”指具有ISBN国际标准书号和CIP数据核字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研究性合法书籍,不包括一个单位、一个系统出版的论文集、讲话集、报告集等。
(四)“第一完成人”指该项目或课题的总负责人,负责该奖项、项目或课题等的全面工作,应排名第1位;“主要完成人”指奖项、项目或课题等的主持人或主要参与者,应排名前3位。
(五)“省级”“市级”“县级”等表述,指行政区划的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单位),以及人大、政协机关或同等级的有关部门、机构等。
第十七条 本标准条件未涉及事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标准条件由山东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标准条件自2022年 月 日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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