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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施工联合体总承包项目法律问题浅析三
问题六:设计-施工联合体模式下履约保函如何开具?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九部委2012版《标准设计施工招标文件》中提到“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从联合体各方责任及合理分担保函风险的角度而言,除招标文件或合同特别约定外,保函开具可以考虑以下方案:
1. 联合体成员按照各自的分工内相应合同份额开具相应的保函;
2. 联合体成员以联合体名义共同按照总承包合同金额向业主开具保函,联合体成员之间可根据各自分工内相应的合同份额彼此提供反担保;
3. 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保函,联合体其他成员方再向牵头人就其分工内相应的合同份额提供反担保。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或合同明确要求牵头人提供保函,未经合同变更的情况下,实际履行过程中由联合体其他成员方提供的,业主可能会追究联合体牵头人未按约出具保函的违约责任。
问题七:设计-施工联合体模式下业主付款给谁?
设计-施工联合体共同与业主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下,业主应按照合同约定付款,约定付款程序取决于项目的商业安排通常有以下几种:
1. 业主直接将合同款项支付给联合体牵头人
该模式下业主对于工程款的支付审批义务相对较轻,业主仅需要与联合体牵头人对接有关付款审批程序,款项支付到联合体牵头人即视为对联合体的付款义务完成,避免了业主卷入联合体内部款项争议的风险。
2. 业主分别支付各联合体成员工作范围内相应款项
该种支付模式是目前设计-施工联合体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较为常见的一种模式。该种操作模式省却了联合体成员内部之间的付款程序,但增加了业主对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款的审查任务,业主在支付合同款时,需对不同联合体成员方的设计费、建安工程费、设备款等区分审核。
这种付款模式下可能面临的另一个难题是对联合体之间合理化建议或设计优化节省的费用应如何分配。工程总承包单位通常在限额设计的原则下,积极通过设计优化来实现其合同利润,但是这一设计优化产生的利益在联合体设计方和施工方之间如何分配,是联合体成员内部的自由约定,工程总承包合同中通常不会提及,而如果业主承担分别向联合体成员方付款的责任,那么针对这一款项如何分配将不得不考虑。
3. 设计-施工联合体设立共管账户接收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款
实践中还有一种业主付款方式,是由联合体成员共同设立项目收款的专用银行账户,联合体成员对该账户内的资金共同进行管理。
该种方案下,账户内资金需要得到联合体成员共同确认并按照银行规定的程序支出,账户内资金安全及专用性得到了较高程度的保障,但用款手续的复杂性同时也增加了管理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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