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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住建部严查“挂证”,半月内连发处罚
作者:河南鲁班培训 来源:未知 浏览: 添加日期:2018-02-01
据统计,10月份住建部撤销了4位一级注册建造师、5位注册工程师、1位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资格。11月初到现在的10多天内,住建部连续发布5份处罚通知,撤销4位一级建造师、1位一级建筑师的执业资格。除1位因伪造证书被撤销执业资格外,其他4位都因“挂证”被通报。
住建部严查建造师“挂证”,15天内连发5份处罚公告
张黎:一级建造师注册在湖北众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工程师证注册在宜昌长江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李加刚:隐瞒在江苏和舟律师事务所工作的事实,以欺骗手段取得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李为民:隐瞒在湖南省东安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工作的事实。
秦中元:受聘于三门峡市住建局,一级建筑师注册单位是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刘士华:存在伪造毕业证书报考并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的行为,取消考试成绩,资格证书作废。
2017年,“四库一平台”正式上线以后,对“挂证”的查处力度会更大,更快捷。因此,也奉劝兼职“挂证”的相关人士,不要图小利而失“信用”,尤其是在政府、国企上班的人员!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张黎申报一级建造师注册弄虚作假行为的通报
建办市函[2016]96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
我部在一级建造师注册审查时发现,湖北众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黎隐瞒其注册监理工程师已注册在宜昌长江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的事实,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违规行为。为加强注册执业管理,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的有关规定,现对张黎给予通报批评,1年内不受理其注册申请,并将其不良行为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上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6年11月2日
建市行撤字[2016]50号
李加刚:
经调查核实,你隐瞒在江苏和舟律师事务所工作的事实,存在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的行为。我部于2016年7月13日向你发出了《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市行撤告字[2016]50号),并于2016年10月17日送达给你。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部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一级建造师注册执业资格,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造师注册。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11月7日
建市行撤字[2016]49号
李为民:
经调查核实,你隐瞒在湖南省东安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工作的事实,存在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的行为。我部于2016年7月13日向你发出了《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市行撤告字[2016]49号),并于2016年10月20日送达给你。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部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一级建造师注册执业资格,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造师注册。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11月7日
住建注撤字[2016]6号
秦中元:
经调查核实,你于2016年6月申请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期间,受聘于三门峡市住建局,注册单位是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手段申请并取得注册的行为。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于2016年10月17日向你发出《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撤销注册意见告知书》(注建注撤告字[2016]8号),你于2016年10月28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第四十一条规定,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决定撤销你的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到河南省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联系人:王育青、田宇君
联系电话:010-68313531,68318924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2016年11月11日
建市行撤字[2016]47号
刘士华:
经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核实,因你存在伪造毕业证书报考并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的行为,你考试成绩已被取消,资格证书已作废。我部于2016年7月13日向你发出了《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市行撤告字[2016]47号),并于2016年10月13日送达给你。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部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我部拟撤销你一级建造师注册执业资格。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11月4日
来源:住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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