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岗位工作”主要是指,在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消防安全监测、灭火器维修、消防咨询、消防安全培训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从事消防安全管理和消防设施检查、维护、管理的人员。不包括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单位中从事消防设计、消防施工的人员和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消防研究、消防教学等工作的人员。
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中设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其从事评估、检测等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的人员,可以申报。
符合公安部109号令设置条件的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其正式聘用、从事培训的教员,可以申报。
退出现役前,已经被消防部队评聘为高级工程师的人员,可以申报。申报时应提供有关任命文件。
2013年1月1日前取得消防设施维保、检测业务范围的建设工程消防施工单位,其从事消防设施维保、检测的从业人员可以申报。
施工图审查机构、建筑设计院成立的审图咨询公司的人员,不能申报。
消防产品生产单位的产品维保人员,消防检测站从事防火检测的人员,不能申报。
保险公司的消防评估人员,不能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