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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即日起,这类人员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
来源:江苏省人社厅
日前,江苏省人社厅印发《江苏省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改革实施方案》,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建立绿色通道,这类人员可直接申报评审副高级职称或正高级职称。
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担任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或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省乡土人才大师示范工作室或省乡土人才传承示范基地带头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或入选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高技能人才,江苏大工匠,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认定的特级技师,世界技能大赛金牌、银牌、铜牌获得者及其指导教练(1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金牌获得者及其指导教练(1人),江苏技能状元大赛(职工组)或省乡土人才技艺技能大赛总决赛一等奖获得者等,可直接申报评审副高级职称;已有副高级职称的,可直接申报评审正高级职称。
2、淡化学历要求。不将学历、论文、外语、计算机等作为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的限制性条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高级工(三级)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助理级职称;
取得技师(二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中级职称;
取得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副高级职称。
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应在现工作岗位上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
3、各类企业对在聘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在学习进修、岗位聘任、职务职级晋升、评优评奖、科研项目申报等方面,可分别比照助理级、中级和副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享受同等待遇。
4、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勤人员,通过贯通改革取得的相应职称或职业资格等,不与转岗直接挂钩,其岗位聘用按照事业单位聘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附原文: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新时代人才强省建设,打通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加强创新型、应用型、技能型人才培养,促进两类人才融合发展,积极构建与江苏现代化建设需求相适应的人才发展体系,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文件精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改革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各地、各单位执行过程中好的经验做法,请及时报我厅。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江苏省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改革实施方案.docx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12月30日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人社部发﹝2020﹞9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省第十四次党代会和省委人才工作会议部署要求,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着力破除束缚人才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到2025年,建立完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技术与技能相促进的人才评价使用激励机制,进一步激发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创新活力,为谱写“强富美高”新江苏现代化建设新篇章提供有力人才支撑。
具体任务是:适应技术技能人才融合发展趋势,以高技能人才为重点,打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与职业技能评价界限,创新技术技能导向的评价机制,拓宽技术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聚焦技术技能人才职业发展中“独木桥”、“天花板”问题,推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有效衔接,支持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和职业资格考试,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搭建两类人才成长立交桥。进一步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资历、唯奖项倾向,强化技术技能贡献,突出工作业绩,保持两类人才评价标准大体平衡,适当向高技能人才倾斜,让各类人才价值得到充分尊重和体现。立足实际工作岗位需要,充分发挥用人单位主体作用,促进人才评价与培养使用激励等措施相互衔接,着力提高技能人才待遇水平,营造有利于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制度环境。
二、支持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
(一)明确范围对象。以支持高技能人才参加工程系列职称评审为工作重点,将贯通领域扩大为工程、农业、工艺美术、文物博物、实验技术、艺术、体育、技工院校教师等职称系列。
1.在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生产服务一线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的技能人才和在我省就业的自由职业技能人才,具备高级工(三级)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贯通领域职称系列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均可参加职称评审。实行职业准入的须具备相应准入资格。
2.高技能人才可按照《专业技术职称系列与技能职业(工种)对应指导目录(试行)》(以下简称《指导目录》),申报参加与现岗位相对应职称系列的评审。具体专业由各职称评审委员会参考《指导目录》,在年度评审工作通知中进行明确。
(二)完善高技能人才职称评价标准。
1.淡化学历要求。不将学历、论文、外语、计算机等作为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的限制性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高级工(三级)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助理级职称;取得技师(二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中级职称;取得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副高级职称。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应在现工作岗位上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
2.强化技能贡献。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突出职业能力和工作业绩,注重评价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难题、参与技术改造革新、工艺改进、传技带徒等方面的能力和贡献。技能竞赛获奖情况、行业工法、操作法、完成项目、技术报告、经验总结、行业标准等创新性成果均可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
3.建立绿色通道。对为国家经济发展和重大战略实施作出突出贡献,具有绝招、绝技、绝活,并长期坚守在生产服务一线岗位工作的高技能领军人才,采取特殊评价办法,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其中:
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担任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或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省乡土人才大师示范工作室或省乡土人才传承示范基地带头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或入选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高技能人才,江苏大工匠,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认定的特级技师,世界技能大赛金牌、银牌、铜牌获得者及其指导教练(1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金牌获得者及其指导教练(1人),江苏技能状元大赛(职工组)或省乡土人才技艺技能大赛总决赛一等奖获得者等,可直接申报评审副高级职称;已有副高级职称的,可直接申报评审正高级职称。
江苏工匠,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获得者及其指导教练(1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银牌、铜牌获得者及其指导教练(1人)等可直接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最高到副高级)。国家级和省级职业技能竞赛的获奖选手申报职称评审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竞赛奖励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三)创新高技能人才职称评价机制。综合采用理论知识考试、技能操作考核、业绩评审、面试答辩、竞赛选拔等多种方式评价高技能人才。其中,高技能人才参加产品制作、技术攻关、技能竞赛的文字、录像等资料可以作为技能操作考核和竞赛选拔的参考依据。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对高技能人才单独分组、单独评审。积极吸纳优秀高技能人才参加相关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参与制定评价标准。
(四)申报受理流程。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其申报、审核及组织评审按我省职称评审相关规定执行,具体以年度职称评审工作通知为准。高技能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分别由相应系列(专业)职称评审委员会受理。其中,相关系列(专业)高级职称评审权已下放至各设区市的,由各设区市受理高级职称评审申报;具有相关系列(专业)高级职称自主评审权的企事业单位可以自主开展高技能人才职称评审。
三、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
(一)明确范围对象。取得工程、农业、工艺美术、文物博物、实验技术、艺术、体育、技工院校教师等系列助理级以上职称,在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技术技能岗位工作或在我省就业的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符合职业技能评价条件的,可以按照《指导目录》,申请参加与现岗位相对应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评价。
(二)完善专业技术人才职业技能评价标准。
1.取得本专业助理级职称满1年,可申报高级工(三级)职业资格评价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取得本专业中级职称满1年,或取得助理级职称后从事相应技能工作满4年,可申报技师(二级)职业资格评价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取得本专业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满1年,或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相应技能工作满4年,可申报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评价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2.具有相应职业(工种)技能等级水平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可直接申报该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获得优胜奖以上、江苏技能状元大赛(职工组)或省乡土人才技艺技能大赛获得一等奖的专业技术人才,可认定技师(二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已具备技师(二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可晋升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国家级和省级职业技能竞赛获奖的专业技术人才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竞赛奖励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3.具有本专业正高级职称的,或获得中华技能大奖的专业技术人才,或世界技能大赛金、银、铜牌获得者的指导教练(1人),可按照省有关规定申报评审特级技师。持有国际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按照我省有关规定申报认定相应职业技能等级,或取得相应职称后再申请参加职业技能评价。
(三)创新专业技术人才职业技能评价机制。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注重操作技能考核和实际工作业绩,免于理论知识考试和论文(技术小结)答辩。评价通过即取得相应等级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其余人员经认定已具备低一级职业技能水平的,允许本人调整申报低一级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其中,参加准入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评价,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申报受理流程。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应由本人持相关职称证书或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等,根据职业技能评价不同类型向相应单位(机构)提出申请,评价组织按我省职业技能评价相关规定执行。
1.申请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所在单位具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资质的,可由本单位受理。用人单位可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的标准条件,并自主确定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方式。所在单位不具备有关资质的,可由所在地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第三方评价机构受理。
2.申请参加准入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评价的,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版)》向规定的实施部门申报,并由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受理。
3.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申请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的,由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办公室受理;申请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可由所在地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第三方评价机构受理。
四、支持高技能人才申报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
支持符合申报条件的我省各类高技能人才,申报参加经济、会计、统计、审计、翻译、出版、通信、计算机技术与软件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的高技能人才,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对待。
五、加强评价制度与用人制度衔接
1.高技能人才依据技术技能水平自愿参加职称评审,鼓励取得职称的高技能人才坚守在生产服务一线。探索建立企业内部技能岗位等级与管理、技术岗位序列相互比照,专业技术岗位、经营管理岗位、技能岗位互相衔接机制。各类企业对在聘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在学习进修、岗位聘任、职务职级晋升、评优评奖、科研项目申报等方面,可分别比照助理级、中级和副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享受同等待遇。
2.鼓励用人单位研究制定高技能领军人才职业发展规划,实行高技能领军人才年薪制、股权期权激励,设立高技能领军人才特聘岗位津贴、带徒津贴等,按实际贡献给予高技能人才绩效奖励,切实提高高技能人才待遇水平。
3.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勤人员,通过贯通改革取得的相应职称或职业资格等,不与转岗直接挂钩,其岗位聘用按照事业单位聘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各地各单位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按照本方案抓好贯通改革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积极为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专业技术人参加职业技能评价创造便利条件。切实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改革工作监督管理,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以及不按规定程序取得的职称和职业技能等级一律无效,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主管部门予以纠正,记入诚信档案库,视情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专业技术职称系列与技能职业(工种)对应指导目录(试行)
序号 |
专业技术职称 评审范围 |
技能类职业(工种)编码及名称 |
1 |
工程 |
4-02-01(GBM40201)轨道交通运输服务人员 4-02-02(GBM40202)道路运输服务人员 4-02-03(GBM40203)水上运输服务人员 4-02-04(GBM40204)航空运输服务人员 4-02-05(GBM40205)专业搬运和运输代理服务人员 4-02-06(GBM40206)仓储人员 4-02-07(GBM40207)邮政和快递服务人员 4-04 (GBM40400)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人员 4-08-01(GBM40801)气象服务人员 4-08-02(GBM40802)海洋服务人员 4-08-03(GBM40803)测绘服务人员 4-08-04(GBM40804)地理信息服务人员 4-08-05(GBM40805)检验、检测海外计量服务人员 4-08-06(GBM40806)环境监测服务人员 4-08-07(GBM40807)地质勘察服务人员 4-09 (GBM40900)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服务人员 4-11 (GBM41100)电力、燃气及水供应服务人员 4-12 (GBM41200)修理及制作服务人员 4-13-02(GBM41302)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人员 5-02 (GBM50200)林业生产人员 5-04 (GBM50400)渔业生产人员 5-05-03(GBM50503)农村能源利用人员 5-05-04(GBM50504)农村环境保护人员 5-05-05(GBM50505)农机化服务人员 5-05-06(GBM50506)农副林特产品初加工人员 6 (GBM60000)生产制造及有关人员
(以下为2019年来人社部公布的新职业) 4-02-02-09汽车救援员 4-02-07-10网约配送员 4-03-02-11食品安全管理师 4-04-04-04信息安全测试员 4-04-05-04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员 4-04-05-05人工智能训练师 4-04-05-06区块链应用操作员 4-04-05-07服务机器人应用技术员 4-04-05-08电子数据取证分析师 4-07-05-06密码技术应用员 4-08-05-07电气电子产品环保检测员 4-08-08-21建筑幕墙设计师 4-09-07-04碳排放管理员 4-09-11-00管廊运维员 4-13-05-04全媒体运营师 4-13-99-02在线学习服务师 4-99-00-00无人机驾驶员 6-02-06-12酒体设计师 6-20-99-00增材制造设备操作员 6-23-03-15无人机装调检修工 6-25-04-09物联网安装调试员 6-25-04-10智能硬件装调员 6-29-02-16铁路综合维修工 6-29-99-00装配式建筑施工员 6-30-99-00工业机器人系统操作员 6-31-01-10工业机器人系统运维员 6-31-01-11工业视觉系统运维员 |
2 |
农业 |
5-01 (GBM50100)农业生产人员 5-03 (GBM50300)畜牧业生产人员 5-04-02 (GBM50402)水产养殖人员 5-05-01 (GBM50501)农业生产服务人员 5-05-02 (GBM50502)动植物疫病防治人员 |
3 |
工艺美术 |
4-07-07-01会展设计师 4-07-07-02装饰美工 4-08-08(GBM40808)专业化设计服务人员 6-09-02(GBM60902)乐器制作人员 6-09-03(GBM60903)工艺美术品制作人员 6-07-01-05宣纸书画纸制作工 6-09-01-04毛笔制作工 6-09-01-06墨制作工 其他与传统技艺技能联系紧密的相关职业(工种)等 |
4 |
文物博物 |
4-13-03(GBM41303)文物保护作业人员 在文物博物单位工作的讲解员(4-12-01-03)等 |
5 |
实验技术 |
6-31-03(GBM63103)检验试验人员 在科研机构、学校(不含高校)、医院等从事实验室建设、试验仪器设备运行管理等工作的人员等 |
6 |
艺术 |
4-08-08(GBM40808)专业化设计服务人员 4-13-01(GBM41301)群众文化活动服务人员 4-13-02(GBM41302)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人员 |
7 |
体育 |
4-13-04(GBM41304)健身和娱乐场所服务人员 从事运动防护和康复工作的公共营养师(4-14-02-01)、健康管理师(4-14-02-01)及以下新职业:健康照护师(4-14-01-02)、康复辅助技术咨询师(4-14-03-06)、社群健康助理员(4-14-01-04)等工作的人员等 |
8 |
技工院校教师 |
符合人社部《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条件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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