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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能申报副高吗?住建厅回应!

近日,湖北省住建厅发布《建筑工程专业职称申报常见问题解答(202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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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019年取得了一级建造师,现在可以申报对应专业的副高吗?

 

答:我省2018年建立了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鄂人社发〔2018〕30号),取得一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视同取得建筑工程专业中级职称,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但还需要满足评审条件中学历资历、能力业绩等条件2019年取得一级建造师,因年限未满五年,2023年不能申报副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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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有网友在浙江省人社厅咨询“一级建造师可以作为中级评高级职称(副高)吗”,官方作出回答。

 

 

标题:一级建造师可以作为中级评高级职称(副高)吗?

 

内容:一级建造师能作为中级职称证书评高级吗?中级职称是2020年评下来的,公路一级建造师是2019年考取的,现政策可以用一建作为评高级的开始时间吗?可以的情况,我就是2024年可以评高级吗?

 

答复内容:您好。根据我省《关于推进工程领域职称社会化评价改革的意见》(浙人社发[2018]128号),取得一级建造师职业资格,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工程师职务。聘任年限达到申报高级工程师年限要求,且符合其他申报条件,可以申报高级工程师

 
职业资格对应职称
 
 

2019年2月1日,人社部和工信部发布了《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

 

工程技术人才取得的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初级(二级)、中级(一级)、高级分别对应职称的初级、中级、高级

 

未分级设置的一般对应中级职称。

 
 
截至目前,31省市均发文: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省级目录,取得目录内职业资格的,可视同其具备对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
 
27省市(广东、北京、天津、山西、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青海、江西、宁夏、河北、新疆)明确:一建对应工程师职称,二建对应助理工程师职称。
 
其中,陕西、宁夏、甘肃、山西、山东、黑龙江、天津、辽宁、贵州、云南、青海、江西等12省市还明确职业资格证书可一证两用,与职称证书有同等效力。
 
31省市区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
 
省份
文件名称(文号)
广东
关于做好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贵州
关于发布2022年版贵州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目录的通知
河北
河北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
吉林
关于印发《吉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人社规〔2021〕2号)
西藏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系列职称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藏建办〔2021〕7号)
上海
关于调整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办法的通知(沪人社专〔2020〕459号)
新疆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新人社发 〔2020〕 25 号)
辽宁
关于公布《辽宁省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的通知(辽人社职〔2020〕38号)
湖北
关于建立第二批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鄂人社职管〔2020〕1号)
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鄂人社发〔2018〕30号)
江苏

江苏省人社厅关于调整《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9〕183号)

省人社厅关于公布《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9]93号)

青海
关于建立我省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层级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9〕99号)
湖南
关于印发《湖南省畅通职称评审绿色通道10条实施意见》《湖南省创新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10条措施》的通知(湘人社发〔2019〕67号)
云南
关于确定专业技术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云人社通〔2019〕154号)
天津
关于明确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9〕96号)
山东
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9〕14号)
山西
关于公布《山西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目录》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9]1006号)
重庆
关于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渝职改办〔2019〕140号)
宁夏
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宁人社发〔2019〕55号)
北京
关于建立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京人社事业发〔2019〕87号)
江西
关于印发《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目录》的通知(赣人社发〔2019〕22号)
内蒙古
2020年关于更新公布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表的说明
关于在部分领域建立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内人社发〔2019〕20号)
陕西
关于明确部分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陕人社函〔2019〕181号)
广西
关于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职称与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对应关系的通知(桂人社规〔2019〕5号)
福建
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闽人社发〔2019〕1号)
浙江
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工程领域职称社会化评价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128号)
黑龙江
关于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规〔2018〕12号)
黑龙江省住建厅2023年回应:(黑人社规〔2018〕12号)规定的“监理工程师对应高级工程师职称”条款相应废止。
海南
关于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职称和职业资格对应关系的通知(琼人社发〔2018〕381号)
四川
关于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可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8〕122号)
甘肃

关于进一步明确职称与部分职业资格对应关系的通知(甘人社通〔2022〕132号)

安徽
关于印发《安徽省关于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指导 意见(试行)》的通知(皖人社发〔2017〕72号)
河南
《河南省工程系列注册类高级职称考核认定条件》(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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