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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看!多地监理考后审核已发布!

各位备考监理的童鞋注意啦!
近日,西藏、福建、江苏、贵州、湖南、甘肃、山西7地发布23年监理考后审核通知,一起来看看详情吧~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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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21〕1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实行考后资格审查的通知》(湘人社函〔2012〕526号)、《关于做好湖南省2023年度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考函〔2023〕1号)等文件精神,现将做好2023年度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后人工核查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资格审查要求
 
我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告知承诺制,所有报考条件、要求、结果在考前、考中、考后充分告知报考人员;报考人员需对参考全过程所提供的材料、所填报的每项信息履行真实性承诺。建立健全追溯追责复核制,报考人员填报信息、电子文档、提供或上传资料长期保存,作为人力资源基础数据比对信息,无论什么时候,经核查发现不符合当时报考条件或存在弄虚作假的,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置追责,一律取消相应职业资格,据此获得的后续职业资格或其他权益,也一律一并取消,并记入当事人专业技术档案和有关诚信档案。
 
二、人工核查对象
 
2023年度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全部科目成绩合格且存在以下情况的(具体人员名单见附件):
 
1.在线服务平台无法核查或核查不通过的;
2.符合免试部分科目报考条件的;
3.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
4.未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相关事项的;
5.撤回承诺申请的;
6.存在其他异常情况需人工核查的。
 
三、人工核查时间及地点
 
全省人工核查工作于2023年8月3日前完成,8月10日前完成核查结果报送。申请人可登录报名所属市州人社局(人事考试机构)网站查询具体核查时间和要求。各市州应尽快在相关网站上公告人工核查时间,尽可能采取短信、电话、公众号等多种形式,使申请人了解人工核查相关要求。各地要尽量采取多种方式进行人工核查,方便考生,减少人员聚集、防控病毒交叉感染风险。
 
本次人工核查对象因故未能在上述时间内参加核查的,请关注各市州人社局(人事考试机构)网站人工核查补办公告,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人工核查补办。仍不补办的,视为申请人自动放弃,资格考试等部门清理相关数据后,原则上不再予以资格审查及发证,后果由申请人自负。
 
自2021年起,每年上半年开考的考试,人工核查补办一般在当年12月下旬;下半年开考的考试,人工核查补办一般在次年4月下旬,具体时间以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
 
四、人工核查程序
 
根据原人事部《关于资格考试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1996〕52号)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21〕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实行网上报名前申请人自我资格审查、所在单位资格初审、网上报名服务平台自动核验或考试成绩公布后人社部门组织人工核查。
 
(一)报考人员个人自审。请考生再次仔细阅读和了解相关考务文件以及本公告规定要求,特别是认真对照把握报名条件中的学历、工作年限、任职资历、专业等标准条件,并按要求递交相关材料。
 
(二)所在单位资格初审。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人力资源)部门须对申请人《资格考试报名表》各项信息一一核实,严格把关。所在单位应充分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进行核查,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加强网上查询验证,严防弄虚作假,并保留初审查验结果以备核查。同时开具工作年限证明。
 
(三)市州人工核查。按照“哪里报名哪里审核”的原则,市州人社部门对所在单位初审结果进行核查。市州要及时公布参加人工核查人员名单、时间、地点及相关要求。人工核查须再次核对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单位、专业、学历、资历、专业技术职务、属地报名、考试成绩等相关情况。对符合报考条件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做好数据登记存档备查;对不符合报考条件的申请人成绩视为无效,一律不下发确认文、不予发证。
 
(四)人工核查结果公示。市州要及时在相关网站公示人工核查结果以及报名服务平台核验通过的成绩合格人员名单,接受举报并查实。经公示无异议的成绩合格人员的证书领取事宜在“湖南人事考试网(www.hunanpea.com)”和市州网站予以公告,请相关人员及时关注并按要求领取资格证书。
 
五、人工核查须提交的材料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44号)精神,资格审查部门要切实优化公共服务流程,大力简化办事手续,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各类无谓的证明,不得进行“循环证明”验证,尽可能使申请人办事方便顺畅。资格审查统一使用国家制发的《资格考试报名表》,需补打《资格考试报名表》的考生请下载附件中的报名表模板,按照模板中的提示和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后进行打印。
 
(一)单位资格初审材料要求
 
1.《资格考试报名表》1份,用A4纸打印。
 
2.身份证件。
 
3.毕业证件。
 
(1)持教育部门学历的,查验以下材料:
 
①2002年及以后取得的大专(含以上)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用人单位查验在学信网(www.chsi.com.cn)下载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2002年以前取得高等教育学历证书,以及2002年之后未在高校学生学历信息管理系统相关数据库中注册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用人单位需查验在学信网免费申请的学历认证报告(相关申请资料准备要求详见学信网)。
 
②2005年6月及以后取得的湖南省中专学历证书,用人单位查验在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查询系统(http://zcc.hnedu.cn/zzfind/)认证结果。2005年6月前取得的湖南省中专学历证书,用人单位需查验省教育厅开具学历认证报告。
 
再次特别提醒:教育部门核验未注册学历学位证书需要一定时间(20个工作日),请申请人提前做好准备。
 
所需材料:毕业证书原件或学历证明书原件、身份证原件、毕业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复印的录取花名册或毕业生花名册(加盖存档部门公章并留经办人姓名和办公电话)。受理方式为现场办理。
 
办理地点:湖南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长沙市雨花区新建西路37号长城非常生活3楼1号窗口),联系电话:0731-82116082
 
(2)持国(境)外学历学位的,用人单位查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中国留学网(http://www.cscse.edu.cn)学历学位认证书(港澳台地区取得的学历参照执行)。
 
(3)持党校学历的,用人单位查验党校官方网站毕业证书查询页面;网上无法查询的,用人单位查验党校开具的学历认证报告。
 
(4)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畅通职称评审绿色通道10条实施意见〉的通知》(湘人社发〔2019〕67号)“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分别按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参评相应系列(专业)职称”的规定,持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的,所在单位查验以下材料:
 
①2005年至2013年技工院校毕业的,提供湖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网技工院校毕业证书查询系统
(http://www.e91job.com/hunanweb/extAccessAction/showCertificate.action)的查验结果页面;
 
②2015年以后技工院校毕业的,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毕业证书查询系统(http://www.jxzs.mohrss.gov.cn/)查验结果页面;
 
③其它年度毕业的,提供考点所在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科(处)学籍认证查验结果。
 
4.符合免考部分科目条件或报考的考生提交符合免考条件的相应职称证书、聘书等材料。
 
5.其它申请人需补充的辅证材料。
 
(二)人工核查材料要求
 
1.《资格考试报名表》1份。
 
2. 所在单位签字盖章的从事工作年限的证明材料。
 
3.已经所在单位初审合格的学历、职称证书、聘书等查验结果。
 
4.报考监理工程师“增报专业”的只需提交已经所在单位初审合格的第一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注意事项
 
1.资格初审时,由申请人提供身份证、学历学位证、资格证等相关材料原件。所在单位初审时,认为需留存备用备查的,可复印核对后,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核对一致”,原件退还申请人。
 
2.人工核查时,主要对初审查验结果进行审核,重点对初审单位出具的查询认证情况进一步确认。核查时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原件。
 
3. 所有材料复印件须使用A4纸并加盖单位公章。
 
六、相关责任追究
 
(一)申请人等的责任追究。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实行考后资格审查的通知》(湘人社函〔2012〕526号)精神,申请人在报考前务必了解相关报考政策,承诺所填信息如身份、学历、资历及专业等的真实、完整、有效,承诺本人完全符合相应考试报考条件。大力强化信用约束,如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提交虚假信息等,将按照湘人社函〔2012〕526号、人社部第31号令和相关法律法规分别严肃处理。
 
1. 如实填报相关信息但不符合条件,作符合报考条件虚假承诺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不予发文发证,考试费用不予退还,并依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 凡提交虚假材料(假身份证件、无效学历、假资历证件、假专业材料等)参加资格复审的,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第31号令)给予相应处理。
 
3. 相关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的情形的,①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②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③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依法追究其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对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二、三、四款的规定,①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②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③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④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依法追究其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
 
4. 申请人的违法违纪行为记入公民个人诚信档案,并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
 
(二)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
 
1. 申请人所在单位及工作人员要加强对申请人相关信息的核对把关,协助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2. 参加资格审查的工作人员不严格掌握报名条件或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通过资格审查的,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以后年度资格审查工作,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
1.2023年度监理工程师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名单;
2.考后人工核查咨询电话及公告发布网址一览表;
3.资格考试报名表模板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7月21日
 
 

 

原文链接:
http://www.hunanpea.com/Article/5244fb3d-ae49-459f-8445-3f2b87ba854c/InternalArticleDetail.do

 

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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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后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9】69号)规定和要求,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成绩合格人员进行考后复核工作。

 

根据甘肃省人力资源考试中心提供的我省2023年度注册监理工程师考试合格人员随机抽取资格复核人员名单(见附件),由甘肃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实施2023年度注册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后资格复核,上述附件名单中的人员,需提供相关材料到甘肃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参加资格复核。

 

复核需提供以下材料:

 

1、学历证明: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https://www.chsi.com.cn/“学籍学历信息查询与认证服务”系统打印“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上无法查验到信息的考生,需提供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2、专业工作岗位、年限证明:单位为考生出具包含所在专业工作岗位、从事本专业工作的起止时间、参与完成工程项目名称等相关内容的证明原件。

 

3、免试二科或增报专业人员需提供符合免试条件或增报专业条件的原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复核时间:2023年7月21日至7月31日

 

复核地点: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305号建设大厦四楼业务大厅(一)

 

联系电话:0931-4657806   0931-8436230

 

附件:

2023年甘肃省注册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后抽查人员名单.xlsx

 

2023年7月20日

甘肃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原文链接:

https://www.gsszczx.com/htm/20237/2_1547.htm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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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

http://rst.shanxi.gov.cn/rsks/zyjsryzgks/2023zgks/202307/t20230721_8975567.html

 

西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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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考生:

7月18日,中国人事考试网发布了2023年度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9〕26号)要求,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行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考生在报名时签署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报考承诺书》,承诺了学历、所学专业、工作年限等信息真实、准确、有效并符合报名条件,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责任并接受相应处理。为强化落实告知承诺制事中事后监管要求,拟对各科目均达到合格标准(卷面总成绩的60%)的人员(名单附后)进行考后资格复核,现将考后资格复核事宜通知如下:

 

一、须提供的复核材料

1.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教育系列学历、学位证书的复印件1份,并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www.chsi.com.cn)《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1份;

2.根据报考条件中“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规定要求,须提供所在单位开具的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年限证明1份;

3.报考级别为“免二科”或“增项专业”的人员,须提供相应的免考或增项证明材料。

二、复核时间及方式

复核时间:2023年7月19日—8月4日(工作日上午09:30—13:00,下

午15:30—18:00),可通过线上提交(建议办理方式)或现场提交两种方式办理。

 

线上提交:将复核材料扫描成电子版合并为一个PDF格式文件(PDF文件和邮件主题的命名方式:考试年度+考试名称+考生姓名)通过电子邮件(添加附件方式)发至xzrskszsgl@sina.com,同时邮件正文中留下基本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考试名称、报考级别、联系方式等)。

 

现场提交:拉萨市三级政务服务大厅(拉萨市城关区纳如路1号,三级政务服务大厅一楼后台32号窗口)。

复核咨询电话:0891—6655586。

 

三、相关要求

复核期间,受理对拟合格人员的监督举报,一经查实虚假承诺行为,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请考生务必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复核,对逾期未交复核材料或未通过资格复核的拟合格考生,取消成绩。

监督电话:0891—6845920

 

附件:拟合格人员名单。

 

西藏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

2023年7月18日

原文链接:

https://weibo.com/ttarticle/x/m/show/id/2309404924888661229734?_wb_client_=1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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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审查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383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2023年度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人社函〔2023〕51号)文件规定和要求,我省将对2023年度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全部科目成绩合格人员进行考后资格审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查对象
2023年度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全部科目成绩合格人员。
 
二、审查时间
1.2023年7月19日至25日由各级人事考试机构进行第一次资格审查, 7月26日至8月3日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全省材料进行第二次审查,审查对象须按照审查流程有关要求网上上传有关审查材料,无需到现场审查。
2.2023年8月4日,省人事考试中心统一发送查看审查结果短信,请审查对象按照短信提示查看本人审查结果。(8月4日前,审查对象后台审查状态将一直显示为“审查中”。)
 
三、审查流程
2023年度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采用网上审查的方式,具体流程:
(一)审查对象上传审查材料
审查对象须在2023年7月19日至24日17:00之前关注查看通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大厅(https://rs.jshrss.jiangsu.gov.cn/index/)个人办事-人才人事-江苏省人事考试报名-专技类资格考试审查材料上传”栏目,第一次审查会对部分存疑考生做退回处理并要求在7月24日前完成核补材料的操作逾期不上传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审查资格
特别提醒:审查界面中“学信网学历”栏目已显示相关学历学位信息的,审查对象无须再上传学历学位的电子材料;
 
学信网未显示相关学历信息的情况有:
1.2002年以前大专学历(含大专)以上的;
2.中专学历的;
3.国(境)外取得的学历学位;
4.军校成人学历的;
5.党校学历的;
6.其他原因导致学信网未显示学历信息的。
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及培训班证书不等同于学历,不符合报考条件。
 
(二)审查结果公布和公示
2023年8月4日,审查结果将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大厅(https://rs.jshrss.jiangsu.gov.cn/index/)个人办事-人才人事-江苏省人事考试报名-专技类资格考试审查结果查询” 栏目公布,请审查对象自行登录查看。
2023年8月4日至13日,江苏人事考试网(http://jshrss.jiangsu.gov.cn/col/col57253/index.html)-专业技术专栏公示合格人员名单。
 
(三)电子证书打印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推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电子证书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97号)文件规定和要求,可在中国人事考试网(网址:www.cpta.com.cn)进行下载和查询验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电子证书。
 
四、审查材料
考生对照原报名条件,应提供相应的材料。
 
五、虚假承诺处理
考生应按规定时间参加资格审核,不得提供虚假材料。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将按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对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考试资格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处理,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各考区考务咨询电话
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025-83151200
无锡市人事考试中心:0510-12333、81880029
徐州市人事考试中心:0516-12333、80800320
常州市人事考试中心:0519-86617131
苏州市人事考试院:0512-65301425
南通市人事考试中心:0513-59000251、59000252
连云港市人事考试中心:0518-85826670、85811913
淮安市人事考试中心:0517-89330169
盐城市人事考试中心:0515-86668515
扬州市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0514-80829370
镇江市人事考试考工中心:0511-84432609、84425552
泰州市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0523-12333(或查询www.tzrsks.com报名文件)
宿迁市人事考试中心:0527-84353881
省直考区(住建厅执业资格考试与注册中心):025-51868911
 
江苏省人事考试中心
2023年7月19日

原文链接:

http://jshrss.jiangsu.gov.cn/art/2023/7/19/art_57268_10956331.html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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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考生: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部本级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10号)相关规定,定于2023年7月24日—27日对2023年度全国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拟取得资格证书人员进行考后资格核查,主要对考生是否符合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详见《2023年度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简章》,包含所学专业,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年限,增报专业资格等方面)、填报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及提供的学历学位证书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具体通知如下:
 
一、核查工作安排
(一)核查单位
考后资格核查工作由各设区市建设局和人社局共同负责。
 
(二)核查对象
应考全部科目成绩合格、拟发放资格证书(含相应专业合格证明)的人员(名单详见附件1)。
 
(三)核查材料
参加考后资格核查的人员须携带以下材料前往所属考区核查点(各地联系表详见附件2)进行考后现场核查:
1.报名表1份(登陆中国人事考试网-网上报名-登录打印,须本人签名);
2.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监理、设计工作情况表1份(格式详见附件3,须本人签名,“增报专业”的人员无需提供);
3.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仅限审核情况为“非系统自动审核”的人员,审核情况详见附件1);
4.“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仅限报考级别为“免二科”的人员);
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按专业分别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联合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仅限报考级别为“增报专业”的人员)。
 
二、有关事项
1.考生应认真核对报考条件,提交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根据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相关规定,报考人员不符合报考条件的,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资格核查材料的,按考试成绩无效处理。
2.考生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考生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考试资格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予以处理。
 

附件:

1. 2023年度全国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拟取得资格证书人员名单

2. 各设区市考后资格核查部门联系表

3. 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监理、设计工作情况表

 
福建省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7月19日
 
原文链接:
https://zjt.fujian.gov.cn/hygl/fjsjszyzgzczx/zgks/ksxx/202307/t20230719_6209912.htm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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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考生: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考试院《关于2023年度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各个科目成绩均达到卷面总分60%的考生持学历证书(教育行政部门认可)、身份证、报名表原件(加盖单位公章)、从事达到报名条件规定的专业工作年限证明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到资格审核单位进行资格复核。复核合格人员方可领取资格证书;复核不合格者取消考试成绩,停发资格证书。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考后复核的考生,按自动放弃考后复核处理,取消当年度全部考试科目成绩。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参加考试并合格的,成绩无效,并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进行处理。”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委托,现就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
取得2023年度监理工程师(土木建筑工程专业)考试合格的人员。名单详见《2023年度监理工程师(土木建筑工程专业)考试合格人员名单》(附件1)。
 
二、受理方式
本次资格复核采取在线受理方式,不设现场受理点。资格复核具体流程详见《2023年度监理工程师(土木建筑工程专业)考试合格人员资格复核流程》(附件2)。
 
三、受理时间
复核资料受理时间为:2023年7月26日至2023年8月6日。
 
四、咨询服务
(一)电话咨询:0851-85360006
(二)邮件咨询:jst.baijw@guizhou.gov.cn
 
五、其它注意事项
(一)确因复核工作需要,考生有义务配合提供补充材料,请考生务必保持通讯畅通,以免贻误。因考生本人通讯不畅,造成资格复核不通过的后果,由考生自行承担。
(二)本次资格复核通过的考生,请关注“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等待领证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
1.2023年度监理工程师(土木建筑工程专业)考试合格人员名单
2.2023年度监理工程师(土木建筑工程专业)考试合格人员资格复核流程
 
贵州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管理中心
2023年7月20日

原文链接:

http://zfcxjst.guizhou.gov.cn/jszx/gggs/qt/202307/t20230720_810870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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