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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法规》考点总结<3>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制度
1、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的适用范围
(1)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a、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工程投资额在30 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b、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
c、按照国务院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2)军用房屋建筑工程是否实行施工许可,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规定。
(3)开工报告审查的内容:
a、资金到位情况;b、投资项目市场预测;c、设计图纸是否满足施工要求;d、现场条件是否具备“三通一平”。
(4)国务院规定的开工报告,不同于建设监理中的开工报告,不同点:
a、性质不同(前者是行政许可);
b、主体不同(前者是向政府主管部门申报);
c、内容不同(前者是建设单位应具备的开工条件,后者是施工单位具备的开工条件)
【P49页案例要点】
(1)《建筑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 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以上情况,“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3)补充:是否停工、是否可以罚款要取决于是否符合开工条件,即是否具备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2、申请主体: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法定批准条件包括: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a、在城市规划区内,规划许可证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b、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c、以划拨方式提供的:建设单位申请,由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施工现场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注:没有要求必须拆迁完毕)
a、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一般由监理单位查看后填写“施工现场已具备施工条件的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确认。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以下几种情形,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a、应该招标没有招标的;b、应该公开招标没有公开招标的;c、肢解发包的;d、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注意,是建设单位报有关部门审查。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响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 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a、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 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b、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的第三方担保。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a、应该委托监理的,已经委托监理;
b、对于按规定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其消防设计图纸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
(9)上述8个方面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 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3、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的条件
(1)建设单位应当从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 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2)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 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
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不是重新办理)。
(3)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
1、法律责任分为:违宪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
2、民事责任
(1)种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2)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3)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如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但也不限于财产责任,还有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4)建设工程民事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返还财产;修理;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被 撤销后,应当返还财产,方式是折价返还。参照合同约定价款或者按当地市场价据实结算。
3、行政责任:是指有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规范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依法应当受到的法律制裁。
(1)行政责任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2)行政处罚包括:
a、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b、建筑领域其他的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取消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吊销资质证书。
(3)行政处分:针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4、刑事责任
(1)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2)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3)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4)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a、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行为。
b、对直接责任人员,处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 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
(5)重大责任事故罪
a、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 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b、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c、安全生产设施不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6)串通投标罪: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利益的,情节严 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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