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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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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法规》考前强化资料

P2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P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属于行政法
P6 (1)行政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2)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P8 企业法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
P9 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而是施工企业根据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而组建的非常设的下属机构。
P9 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P10 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P12 委托代理是被代理人基于的信任而授权其进行代理事物的。
P13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民法通则》规定,没有代理授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 
P16 财产所有权的权能,是指所有人对其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P17 建设用地使用权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3.
P18(3)附着于该土地的建筑物、构造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2.地役权的设立 P18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
P19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
P23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P23 专利权人的权利和期限
P24 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
P25 (著作权主体)如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P25 (著作权主体)合同未作明确约定
P30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P30 在建设工程活动中,保证是最为常用的一种担保方式。
P31 (二)保证方式
P31 (三)保证人资格
P32 当事人以下列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P33 抵押人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并保证其价值。
P33 质押的分类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P34 定金
P35 保险期限
P41 建设工程民事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
P42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P46 工程投资额在 30 万元以下
P46 抢险救灾等工程,《建筑法规定》
P49 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P50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P50 《建筑法》规定,
P51 重新办理批准手续的规定  对于实现开工
P52 一、未经许可擅自开工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P52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P55 三级企业不再要求已完成的工程业绩
P55 (一)施工企业的资质序列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P56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 5 年
P57 企业更换、遗失补办建筑企业资质证书  资质证书许可机关应当在 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P59 (三)外商投资建筑企业的工程承包范围  下列工程
P59 承揽施工总承包工程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
P62 此外,在分包工程中还要防止出现以他企业或他企业以本企业名义
P64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
P67 不予注册和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失效及注销  下列情形
P75 二、建设工程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
P75 三、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   下列情形
P76 (二)总承包招标和两阶段招标   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
P77 按照《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
P78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
P78 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
P79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 2 日前提出。P80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P80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
P81 (八)中标和签订合同  《招标投标法》规定
P83 一、投标人 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
P83 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跟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P84 (二)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招标投资法》规定
P84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
P85 四、投标保证金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月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
P89 (二)确定中标人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
P89 (四)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 10%
P89 (一)投诉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P95 2014 年 8 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
P96 工程总承包主要有下列方式(一)设计采购(二)设计-施工(三)设计-采购 (四)采购-施工
P97 总承包单位的责任 《建筑法》规定
P98 三、共同承包的责任   《招标投标法》规定
P100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规定,
P100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
P103 对 2 年内发生 3 次以上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
P103 三、其他法律责任
P104 (一)资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P106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规定,属于《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P107 (三)公告的变更  行政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被变更或被撤销
P109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 《合同法》明确规定
P111 (二)承包人的主要义务
P112 (一)开工及开工日期  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7 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托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制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下同)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P112 (三)工期顺延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
P113 2004 年 10 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
P114 发承包双方在确定合同价款时,应当考虑市场环境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对合同价款的影响。
P114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P114 (2)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的发包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审核,并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审核意见。
P115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P115 工程垫资的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P118 (二)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应防止损失
扩大而指出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P120 (一)无效合同的类型  《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2.恶意串通;3.以合法形式;4.损害社会;5.违反法律
P120 (二)无效的免责条款《合同法》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就侵犯了对方的人身权
P121 (五)无效施工合同的工程款结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
P122 (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 1
个月内予以追认。
P123 合同变更的内容必须明确约定。如果当事人对于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则将被推定为未变更。任何一方不得要求对方履行约定不明确的变更内容。
P123 4.从权利随同主权利转让 《合同法》规定
P124 (三)合同中权利和义务的一并转让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乙方经过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是指同一方当事人将其权利和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有第三人全部地承受这些权利和义务
P124 《合同法》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P127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P127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P128 合同示范文本具有引导性、参考性,但无法律强制性,为非强制性适用范本。
P129 (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P130 三、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 劳动合同除上述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P130 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P131 劳动合同期限 3 个月以上不满 1 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1 个月;
P132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P134 《劳动合同法》第 38 条规定
P135 (三)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三种人员
P135 (四)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为了保护一些特殊群体劳动者的权益
P136 (六)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标准
P137 2014 年 1 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
P138 (三)被派遣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规定
P142 (二)休息休假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P144 《劳动法》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
P147 2006 年 8 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P148 (二)仲裁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
P151 一、承揽合同的特征  (一)承揽合同以完成;(二)承揽人须以自己的设备;(三)承揽人工作
P156 1.支付价款的义务  (1)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
P157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
P157 (一)凭样品买卖  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
P158 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P160 (二)借款人的义务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P161 (二)租赁合同的类型 租赁合同根据租赁标的物不同 不定期租赁分为两种情形
P164 (一)出租人身份的二重性 出租人是租赁行为的出租方
P164 (二)出卖人权利与义务相对人的差异性 融资租赁合同也不同于租赁合同。
P167 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
P170 (二)受托人的义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
P173 (三)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施工作业的规定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
P176 3.结构施工、安装装饰装修阶段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 0.5m。
P176 7.在场界四周格挡高度位置测得的大气
P181 (三)施工现场固定废物的减量化和回收再利用 《绿色施工导则》  加强建筑垃圾的回收再利用 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封闭式垃圾容器
P187 二、建筑节能的规定 国家鼓励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
P188 2.建设单位的节能义务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墙体材料
P188 3.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节能义务 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
P189 2.非传统水源利用
P190 4.施工用电及照明
P201 2014 年 7 月经修改后发布《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P201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中进一步规定
P202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3 年。
P205 (一)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安全生产法》规定
P207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 25%。
P209 一、施工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施工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主要是
P209 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 80%。P214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施工单位
P214 建筑企业要对新职工进行至少 32 学时的安全培训,每年进行至少 20 学时的再培训。
P219 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P222 (四)对施工现场周边的安全防治措施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
P224 投标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报价,不得低于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 90%。
P225 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
P227 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应当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P227 三、施工单位消防安全自我评估和防火检查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意见》中指出
P229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P237 2007 年 4 月国务院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
P237 事故等级的划分包括了人身、经济和社会 3 个要素,可以单独适用。
P239 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
P240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指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 3 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P241 (一)事故报告的时间要求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
P244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P245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P249 七、装修工程和拆除工程的规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
P252 一、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对安全技术 (二)依法对
施工 (三)承担建设
P260 (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程序与复审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制订、修订程序,也可以按准备、征求意见
P260 (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实施和复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抵触。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对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P265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
P269 2000 年 9 月建设部发布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P271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分覆盖的
P271 对于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
P277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
P280 《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规定
P282 三、监理工作的依据和监理责任   监理工作的主要依据是
P286 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2015 年 4 月修改后发布的《城乡规划法》
P287 2008 年 10 月经修改后发布的《消防法》规定
P288 (二)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的组织 建筑节能工程验收的程序和组织应遵守
P290 (三)竣工结算文件的审查期限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
P292 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
P295 二、建设工程质量的最低保修期限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
P297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P302 仲裁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自愿性、二.专业性、三.独立性、四.保密性、五.快捷性、六.执行的强制性和广泛性
P304 一、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
P305 1.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是以当事人与法院的隶属关系
P306 3.专属管辖  《民事诉讼法》中规定
P310 委托人代为诉讼的,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民事诉讼法》
P3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规定
P314(1)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的质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瑞干规定》
P315 二、民事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P316 (三)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2.短期诉讼时效。
P316 (四)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3.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
P317 (五)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 1.诉讼时效中止  《民法通则》规定
P319 (1)起诉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 119 条规定
P320 《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的 5 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 15 日内提出答辩状。
P321 (五)宣判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P322 2.上诉状 当事人提起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
P324 (3)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时间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 6 个月内提出。《最高人民法院》
P329 1.执行中止  执行中止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发生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执行程序。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中止执行
P330 (二)仲裁协议的内容  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法定内容
P331 (四)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
P334 四、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是有仲裁庭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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