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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必考知识点一
《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高频考点
1、项目参建各方项目管理的目标和任务
知识点:项目参建各方项目管理的目标和任务
【考频指数】★★★★
【考查年份】2015年单选题,2016年单选题
类型 | 目标 | 任务 | 涉及的阶段 | 涉及的主要阶段 | 利益 |
业主方的项目管理 | 投资目标、进度目标、质量目标 |
投资、进度、质量控制; 安全、合同、信息管理; 组织和协调 |
实施阶段全过程(5个阶段) | 实施阶段 | 业主 |
设计方的项目管理 | 设计的成本目标、设计的进度目标、设计的质量目标、项目的投资目标 | 设计成本和工程造价、设计进度、设计质量控制;设计安全、设计合同、设计信息管理;设计组织和协调 | 实施阶段全过程(5个阶段) | 设计阶段 | 项目的整体利益和设计方本身的利益 |
施工方的项目管理 | 施工成本目标、施工进度目标、施工质量目标 | 施工成本、施工进度、施工质量控制;施工安全、施工合同、施工信息管理;施工组织和协调 | 实施阶段全过程(5个阶段) | 施工阶段 | 项目的整体利益和施工方本身的利益 |
供货方的项目管理 | 供货成本目标、供货进度目标、供货质量目标 | 供货成本、供货进度、供货质量控制;供货安全、供货合同、供货信息管理;供货组织和协调 | 实施阶段全过程(5个阶段) | 施工阶段 | 项目的整体利益和供货方本身的利益 |
项目总承包方的项目管理 | 总承包方成本目标、总承包方进度目标、总承包方质量目标、项目总投资目标 | 总承包方成本、总承包方进度、总承包方质量控制、项目总投资控制;总承包方安全、总承包方合同、总承包方信息管理;总承包方组织和协调 | 实施阶段全过程(5个阶段) | 实施阶段 |
项目的利益和建设项目总承包方本身的利益 |
2、成本加酬金合同
知识点:成本加酬金合同
【考频指数】★★★★★
【考查年份】2015年单选,2016年两个单选
一、特点
1.对业主的投资控制很不利。
2.对承包商来说,优点是比固定总价合同的风险低,利润比较有保证,因而比较有积极性;其缺点是合同的不确定性大,有时难以对工程计划进行合理安排。
二、成本加酬金合同的形式
1.成本加固定费用合同:在工程总成本一开始估计不准,可能变化不大的情况下,可采用该合同形式。承包商为了尽快得到报酬,会尽力缩短工期。
2.成本加固定比例费用合同:一般在工程初期很难描述工作范围和性质,或工期紧迫,无法按常规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时采用。报酬费用总额随成本加大而增加,不利于缩短工期和降低成本。
3.成本加奖金合同:在招标时,当图纸、规范等准备不充分,不能据以确定合同价格,而仅能制定一个估算指标时可采用这种形式。奖金是根据报价书中的成本估算指标制定的,在合同中对这个估算指标规定一个底点和顶点,分别为工程成本估算的60%?75%和110%?135% 。在招标时,当图纸、规范等准备不充分,不能据以确定合同价格,而仅能制定一个估算指标时可采用这种形式。
4.最大成本加费用合同:非代理型(风险型)CM模式的合同中就采用这种方式。投标人报一个工程成本总价和一个固定的酬金。
三、成本加酬金合同的适用范围
1.当实行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或CM模式时,业主与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或CM单位的合同一般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2.工程特别复杂,工程技术、结构方案不能预先确定;
3.研究开发性质的工程项目;
4.时间特别紧迫,如抢险、救灾工程,来不及进行详细的计划和商谈;
5.国际上,许多项目管理合同、咨询服务合同等也多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方式。
总结:单价合同,总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计价方式的选择
合同计价方式 比较项目 |
总价合同 | 单价合同 | 成本加酬金合同 |
应用范围 | 广泛 | 工程量暂不确定的工程 | 紧急工程、保密工程等 |
业主的投资控制工作 | 容易 | 工作量较大 | 难度大 |
业主的风险 | 较小 | 较大 | 很大 |
承包商的风险 | 大 | 较小 | 无 |
设计深度要求 | 施工图设计 | 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 |
各设计阶段 |
《 建设工程法规》高频考点
1、代理的内容
【考频指数】★★★★★
【考查年份】12年单选、13年单选、14年单选、15年单选、16年单选
【考点精讲】
①、代理的种类
委托代理 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授权而进行的代理,又称为“意定代理”和“任意代理”
法定代理 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指定代理 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有关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②、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
委托代理 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6)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7)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8)指定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9)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③、不当或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委托书授权不明确 被代理人承担责任,代理人连带责任
损害被代理利益 由代理人承担;或由代理人和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人故意行为 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违法代理 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注】谁有错就打谁的扳子,双方有错,双方一起打(连带责任)。
2、债的相关内容
【考频指数】★★★
①、债的概念及内容
债的概念 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关系
债的内容 债权就是一方当事人享有请求另一方当事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对方有履行之的义务(债权远远不止要求“偿还欠款”的含义)
②、债的种类
建设工程债的主要包括施工合同债、买卖合同债和侵权之债。
合同之债 债发生最主要、最普遍的依据,当事人之间因产生了合同法律关系,也就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便设立了债的关系
侵权之债 指公民或法人没有法律依据而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的行为。侵权行为一经发生,即在侵权行为人和被侵权人之间形成债的关系。(大街上的一巴掌)
无因管理 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没有法律上的特定义务,也没有受到他人委托,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活雷锋)
不当得利 没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据,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天上掉个大馅饼)
3、施工单位见证取样的规定
【考频指数】★★★★
须见证取样的试件:
承重结构的试块试件 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其它 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提示1】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提示2】样品作出标识和封志,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
【提示3】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4、投标人、投标文件和联合体投标
【考频指数】★★★★★
①、投标人
1.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
②、联合体投标
1.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4.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5.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6.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③、投标文件
1.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2.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投标有效期终止前,不得补充修改或撤回;如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没收投标保证金。
3.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5、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的规定
【考频指数】★★★★★
一、抵押权: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一)以下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这个权利无法转让)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这些设施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不能用人民群众的利益来做担保)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其他。
(二)用以下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三)当事人以下列财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2.交通运输工具;
3.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四)抵押权效力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五)抵押权的实现
1.可以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受偿;协议不成,抵押权人可向法院起诉。
2.同一财产设定多个抵押权时,处理价款清偿规则:登记的优于没有登记的;都登记或者都没有登记的按照先后顺序;顺序相同按照债权比例。
二、质押: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一)质权的分类:可以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权利质押一般是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押人的担保。
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三、留置:能够留置的仅限于动产,常见的是基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
四、定金: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数量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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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项目:成人学历(中专、大专及本科),职业资格证,技能岗位证,八大员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