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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一建教材改版: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变化影响
教材改版最大的影响因素,就是新的国标、规范、法律条款等。国家的规定变了,教材也要做相应的调整。例如:2013年发布的44号文(资料库中已有对44号文的解读,欢迎查阅),九部委23号令,以及2012年2月1日开始实施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
本文着重探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九部委23号令对于一建法规科目教材变化的影响。
招投标六大程序: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和签约,环球教研组针对此六大程序,分别以六份资料进行针对性的分析。此资料为对第一大程序——招标的分析。
一、变化部分影响分析
1、招标人的分类
【注意】根据《条例》的规定,招标人在制定资格条件时,禁止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根据条例第32条的规定,认定标准为:是否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2、招标的条件
(1)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基本条件
【注意】由接收申报文件的部门核准招标事项。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注意】13年九部委23号令已将该条删除
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3)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3、招标方式
自行招标的能力:
①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注意】即招标人是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的,不得自行招标。
②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③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④拥有3名以上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注意】13年九部委23号令已将该项条件改为上述规定。
⑤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财政部对政府采购自行招标条件增加了“采购人员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的规定。
4、资格预审公告
【注意】不是所有的招标项目都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只有设置了资格预审程序的招标项目才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的目的是邀请不特定的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只有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才有资格购买招标文件、参加投标竞争。
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告知其获取招标文件的具体事项,该通知书实现了招标公告的功能,因此, 招标人不再发布招标公告。内容方面,招标公告除规定投标人资格条件、招标项目信息外,还包括购买招标文件的相关内容,而资格预审公告同样要规定投标人的资 格条件和招标项目的信息,但是,一般不会涉及购买招标文件的相关信息,两者存在很大差异。性质方面,资格预审公告的目的是邀请不特定的潜在投标人参加资格 审查,不属于要约邀请,也不属于要约。
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7条的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资格评审工作程序与要求。
参照《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的评审工作程序为:
(1)初步审查;
(2)详细审查;
(3)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澄清;
(4)评分(采用有限数量制时,如需要);
【注意】参照《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评审方法包括两种: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
(5)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通过资格预审的合格申请人名单,编写并提交资格预审书面审查报告;
招标人审核资格审查委员会提交的资格预审书面审查报告并确定资格预审合格申请人。
二、不变部分考点点评
1、招标代理机构业务范围
【注意】招标人能做的代理机构都可以做,但评标委员会能做的代理机构不能做。
2、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和例外情形
【注意】不招标的条件,要与邀请招标的条件区别。做题时容易混淆。邀请招标条件:“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3、招标公告
【注意】招标公告只是招标信息的告知文件,包含了招标文件的一小部分内容,是广义招标文件的一部分,绝不可以代替招标文件。
4、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注意】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招标机构根据招标人的要求,需对已经发售的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在开标日15日前,通过招标网将修改的内容及理由报相应主管部门备案。招标机构将修改的内容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修改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注意】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中,如果投标人认为已公开发售的招标文件含有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的要求,应当在开标日5日以前以书面形式向相应的主管部门提出异议,同时提交相应的证明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