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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工程师《综合能力》总结第五章第四节
消防工程师《综合能力》总结第五章第四节 施工现场临时消防设施设置
一、临时消防设施设置原则
临时消防设施的设置需要遵循同步设置、合理设置等原则。
(一)同步设置原则
(二)合理设置原则
(三)其他设置原则
二、灭火器设置
施工现场灭火器的设置要满足下列要求:
(一)设置场所
施工现场内的在建工程及临时用房根据其危险性,在适当位置配置灭火器,以保证初期消防扑救的需要。下列场所应配置灭火器:
1)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及使用场所。
2)动火作业场所。
3)可燃材料存放、加工及使用场所。
4)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发电机房、变配电房、设备用房、办公用房、宿舍等临时用房。
5)其他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
(二)设置要求
施工现场灭火器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现场的某些场所,既可能发生固体火灾,也可能发生液体、气体或电气火灾,在选配灭火器时,应选用能扑灭多类火灾的灭火器。灭火器的类型应与配备场所可能发生的火灾类型相匹配。
2)灭火器的最低配置标准应符合规定。
3)灭火器的配置数量应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经计算确定,且每个场所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2具。
4)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规定。
三、临时消防给水系统设置
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需要满足下列要求:
(一)临时消防用水要求
1.消防水源
1)消防水源是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基本条件,要求施工现场或其附近应设置稳定、可靠的水源,并应能满足施工现场临时消防用水的需要。
2)消防水源可采用市政给水管网或天然水源。当采用天然水源时,应采取措施确保冰冻季节、枯水期最低水位时顺利取水,并满足临时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2.消防用水量
1)施工现场的临时消防用水量应包含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和临时室内消防用水量的总和,消防水源应满足临时消防用水量的要求。临时消防用水量应为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与临时室内消防用水量之和。
2)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临时用房和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的较大者确定,施工现场火灾次数可按同时发生一次确定。
(二)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设置要求
1.设置条件
施工现场的大小不同,所带来的火灾危险性也各有大小,应综合考虑施工现场在建工程及临时用房的规模,来选择设置施工现场的临时室外给水系统。
临时用房建筑面积之和大于1000m2或在建工程单体体积大于10 000m3时,应设置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当施工现场处于市政消火栓150m保护范围内且市政消火栓的数量满足室外消防用水量要求时,可不设置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
2.室外消防用水量
(1)临时用房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通过施工现场临时用房火灾发现,大部分施工现场临时用房火灾是发生在生活区。因此,施工现场未布置临时生活用房时,也可不考虑临时用房的消防用水量。
一般规定临时用房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相关要求。
(2)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在建工程设置临时室外消防系统,即可以使施工现场工作人员在发现火情后第一时间进行处置,可以使消防扑救人员赶到现场后有水源进行扑救作业,所以室外消防用水量的保证,是确保施工现场火灾损失的重要措施。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相关的规定。
3.设置要求
施工现场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考虑给水系统的需要与施工系统的实际情况,一般临时给水管网宜布置成环状。
2)1临时室外消防给水干管的管径应依据施工现场临时消防用水量和干管内水流计算速度进行计算确定,且最小管径不应小于DN100。
3)室外消火栓应沿在建工程、临时用房及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均匀布置,距在建工程、临时用房及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的外边线不应小于5m。
4)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120m。
5)室外消火栓的最大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
(三)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设置要求
1.设置条件
施工现场除设置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外,对于一些建筑高度较高或体量较大的在建工程,也需设置室内消防给水系统,便于在建工程发生火灾后,现场施工人员能够在第一时间实施处置,也便于消防人员到达火灾现场后,通过内攻的方式对在建工程进行火灾扑救。通过综合考虑,要求建筑高度大于24m或单体体积超过30 000m2的在建工程,应设置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
2.室内消防用水量
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消防用水量设置,应整体考虑火灾延续时间及在建工程的建筑规模,来确定在建工程临时室内消防用水量计取标准。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内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5-5-6的规定。
3.设置要求
(1)管网设置要求。在建工程的临时消防竖管是在建工程室内消防给水的干管,消防竖管在检修或接长时,应按先后顺序依次进行,确保有一根消防竖管正常工作。当建筑封顶时,应将两条消防竖管连接成环。当单层建筑面积较大时,水平管网也应设置成环状。在建工程室内临时消防竖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竖管的设置位置应便于消防人员操作,其数量不应少于2根,当结构封顶时,应将消防竖管设置成环状。
2)消防竖管的管径应根据在建工程临时消防用水量、竖管内水流计算速度进行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DN100。
(2)水泵接合器设置要求。水泵接合器设置可以保证在发生火灾时,消防救援人员到场后,通过利用水泵接合器向临时管网内供水,实施扑救。所以要求设置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在建工程,应设消防水泵接合器。消防水泵接合器应设置在室外便于消防车取水的部位,与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取水口的距离宜为15~40m。
(3)室内消火栓快速接口及消防软管设置的基本要求。施工现场作为在建工程,如果完全按照建成工程来要求室内消火栓的设置,不够合理,结合施工现场特点,每个室内消火栓处只设接口,不设消防水带、消防水枪,是综合考虑初起火灾的扑救及管理性和经济性要求,但要做好保护措施。综合考虑,设置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在建工程,各结构层均应设置室内消火栓接口及消防软管接口,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建工程的室内消火栓接口及软管接口应设置在位置明显且易于操作的部位。
2)消火栓接口的前端应设置截止阀。
3)消火栓接口或软管接口的间距,多层建筑不大于50m,高层建筑不大于30m。
(4)消防水带、消防水枪及软管的配置要求。为确保消防水带、消防水枪及软管的设置既可以满足初起火灾的扑救要求,又可以减少消防水带和消防水枪的配置,便于维护和管理,要求在建工程结构施工完毕的每层楼梯处,应设置消防水带、消防水枪及软管,且每个设置点不应少于2套。
(5)中转水池及加压水泵的配置要求。
1)对于在建高层建筑来说,消防水源的给水压力一般不能满足灭火要求,而需要二次或多次加压来保证供水。为实现在建高层建筑的临时消防给水,可在其底层或首层设置贮水池并配备加压水泵。
2)对于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在建工程,还需在楼层上增设楼层中转水池和加压水泵,进行分段加压,分段给水。为保证中转水池无补水的最不利情况下,其水量可满足2支消防水枪(进水口径50mm,喷嘴口径19mm)同时工作不少于15min要求,楼层中转水池的有效容积不应少10m3。
3)上、下两个楼层中转水池的高差越大,对水泵扬程、给水管的材质及接头质量等方面的要求越高,相应的投入费用也就越高。相反,上、下两个楼层中转水池的高差过小,则需要增多楼层中转水池及加压水泵的数量,一样不够经济合理,且设施越多,系统风险也越多。所以,要求上、下两个中转水池的高差不宜超过100m。
(四)其他设置要求
1)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给水压力应满足消防水枪充实水柱长度不小于10m的要求;给水压力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消火栓泵,消火栓泵不应少于2台,且应互为备用;消火栓泵宜设置自动启动装置。
2)对于建筑高度超过10m,不足24m,且体积不足30 000m3的在建工程,可不设置室内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在此情况下,应通过加压水泵,增大室外临时给水系统的给水压力,以满足在建工程火灾扑救的要求。
3)当外部消防水源不能满足施工现场的临时消防用水量要求时,应在施工现场设置临时贮水池。临时贮水池宜设置在便于消防车取水的部位,其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施工现场火灾延续时间内一次灭火的全部消防用水量。
4)施工现场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应与施工现场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合并设置,但应设置将生产、生活用水转为消防用水的应急阀门。应急阀门不应超过2个,且应设置在易于操作的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5)严寒和寒冷地区的现场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应采取防冻措施。
四、临时应急照明设置
临时应急浇筑的设置场所和设置要求如下:
(一)临时应急照明设置场所
为保证火灾情况下,能够满足火灾初期扑救和人员疏散的要求,施工现场的下列场所应配备临时应急照明:
1)自备发电机房及变、配电房。
2)水泵房。
3)无天然采光的作业场所及疏散通道。
4)高度超过1OOm的在建工程的室内疏散通道。
5)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他场所。
(二)临时应急照明设置要求
1)作业场所应急照明的照度不应低于正常工作所需照度的90%,疏散通道的照度值不应小于0.5lx。
2)临时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宜选用自备电源的应急照明灯具,自备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60min。
五、临时消防用电
施工现场供用电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 50194--1993)的要求。为避免火灾发生时,为施工现场临时消防给水系统使用的消火栓泵因电力中断而无法运行,导致消防用水难以保证的情况,所以要求施工现场的消火栓泵应采用专用消防配电线路。专用消防配电线路应自施工现场总配电箱的总断路器上端接入,且应保持不问断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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