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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重点总结(三)

    41、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42、下列财产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43、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等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 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44、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当事人也可以在抵押合同中约定抵押担保的范围。
 
  45、抵押人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并保证其价值。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 已经抵押的情况;否则,该转让行为无效。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转让抵押物的价款不得明显低于其价值。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46、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1)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如果抵押物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47、★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不动产只能抵押)
 
  48、1)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没收前提是不履行);2)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程生效。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49、建筑工程保险人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负责赔偿: (1)自然事件,指地震、风暴、暴雨、地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2)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建筑工程一切险专保天灾人祸)。
 
  50、★除外责任(建筑工程一切险不保的)保险人对下列各项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责赔偿: (1)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2)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 (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 (4)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
 
  51、★保险期限 (建筑工程)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
 
  52、★保险期限 (安装工程) 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
 
  53、安装工程与建筑工程一切险不同的除外责任(1)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2)由于超负荷、超电压、碰线、 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及其他电气原因造成电气设备或电气用具本身的损失;(3)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54、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55、★《民法通则》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
 
  56、民事责任的种类:民事责任可以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类
 
  57、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8、行政处分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59、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1)管制;(2)拘役;(3)有期徒刑;(4)无期徒刑; (5)死刑。附加刑包括:(1)罚金; (2)剥夺政治权利;(3)没收财产;(4)驱逐出境。
 
  60、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1.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 工程投资额在 30 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 300 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2.抢险教灾等工程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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